Gemini
以下是基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理念,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体系中,一切法律与正义的最终根源,在于上帝的永恒法(Lex Aeterna)。人类通过理性所能分享的永恒法,即为自然法(Lex Naturalis),而国家制定的实在法(Lex Humana),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完全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自然法,并以促进“共同善”(Bonum Commune)为目的。以此神圣而理性的框架审视陈京元一案,昆明司法的判决在多个层面都严重背离了真正的“法”之精神。
一、 论法律的目的:判决是否朝向“共同善”?
阿奎那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旨在促进共同善的、由负责治理共同体者所颁布的理性法令”。一个不以“共同善”为目的的法令,乃是暴政,而非法律。
何为本案之“共同善”:一个国家真正的“共同善”,在于其公民能够在和平与德性中,追求包括真理在内的各种属人及属神的美好事物。一个鼓励学术探究、保障公民理性交流的社会环境,显然是“共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昆明判决之目的:此案的判决,其目的显然并非促进“共同善”。它通过惩罚一个学者正常的求知与交流行为,压制了思想的自由,制造了知识分子群体的恐惧。这种做法,不仅无益于提升公民的德性与智慧,反而会导向社会的智识凋敝与精神萎缩。其所服务的,并非全体公民的福祉,而是统治者免受批评、维护自身权力的“私利”(private good)。
结论:根据阿奎那的理论,一个服务于统治者私利而非“共同善”的法令,已经丧失了其作为法律的核心品质。
二、 论法律的根基:判决是否符合“自然法”?
阿奎那指出,人定法必须源于自然法,不得与之相悖。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趋善避恶”,并包含了人类基于理性的基本倾向,如保存生命、求知真理、过社会生活等。
对求知天性的压制:人生而具有认识真理(尤其是关于上帝和世界的真理)的自然倾向。陈京元博士作为一名学者,其“翻墙”阅览、转发评论的行为,正是这种求知天性的具体实践。昆明司法系统将此天性驱动的行为判定为犯罪,是直接与自然法所揭示的人性基本倾向相违背的。
对正义原则的违背:自然法要求“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此即正义。一个公正的审判,应给予被告基于事实和证据的评判。然此案判决,以“高学历”之身份推定“明知”之内心,在缺乏“严重混乱”实证的情况下凭空断言其后果,此乃未给予陈京元其所应得之公正审判。这种做法,违背了自然法所要求的正义原则。
结论:一个与自然法相冲突的人定法,在阿奎那看来,是“法律的败坏”(corruptio legis)。它不具备约束良心的力量。
三、 论法律的本质:判决是否出于“理性”?
阿奎那强调,法律必须是“理性的法令”(an ordinance of reason)。一项命令若非源于理性,则为暴力之意志,而非法律。
判决逻辑之非理性:陈京元在其《血书》中,已用严谨的逻辑,揭示了判决书内部的自相矛盾和概念混淆。其“高学历有罪论”不仅不符合逻辑,更与常理相悖。其对“虚假信息”的定义,将观点、艺术与事实混为一谈,亦是理性的混乱。
意志取代理性:当一个判决的逻辑根基崩塌时,我们便有理由相信,驱动它的不再是“理性”,而是“意志”——即当权者希望达成某个结果的赤裸裸的意志。此案的判决,并非一个从证据到结论的理性推导过程,而是一个为了实现“定罪”这一预设意志,而强行拼凑理由的非理性行为。
最终评估:
综上所述,根据圣·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体系,昆明法院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并非一个真正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因为它:
目的不正:它朝向统治者的私利,而非共同善。
根基不正:它违背了人求知向善的自然法。
本质不正:它源于非理性的意志,而非审慎的理性。
因此,这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lex iniusta non est lex”(不义之法非法)的案例。它只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暴力行为。对于此等不义之法,公民在良心上并无服从的义务。陈京元博士拒绝认罪,并坚持“终生追责”,从这个角度看,并非对法律的蔑视,而是对更高层次的、源于上帝永恒法的自然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