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inas

基于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理念。


圣·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杰出的代表,他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主要散见于其巨著《神学大全》中。其思想体系融合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神学,构建了一个宏大而富有层次的理论框架。

以下是其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基本要义:

一、政治哲学的基本要义

  1. 人是政治与社会的动物

    • 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天生是社会性的存在,需要通过共同体(家庭、村庄、城邦/国家)来实现共同的善(Common Good)和完善的生活。这与奥古斯丁认为国家是源于原罪的“必要之恶”的观点截然不同,他给予了政治生活更积极的肯定。

  2. 国家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善”

    • 政治权威的正当性不在于权力本身,而在于其服务于“共同善”。共同善不仅指物质繁荣与安全,更包括提供道德条件,使公民能够过上有德性的生活,并最终导向其终极目的——认识上帝。

  3. 有限政府与混合政体

    • 阿奎那反对绝对的君主专制。他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上帝,但应通过法律来行使,并应为共同善服务。

    • 他倾向于一种“混合政体”,即融合了君主制(由一人统治以求效率)、贵族制(由智者统治以求智慧)和民主制(由人民选举并参与以求稳定)优点的政体。他认为这是最能防止暴政、最有利于实现共同善的政体形式。

  4. 政权的正当性与反抗暴政的权利

    • 权力最终来自上帝,但具体的统治权威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如果一个统治者沦为暴君,系统地破坏共同善,背离神圣法与自然法,那么他的统治就失去了合法性。

    • 在这种情况下,阿奎那认为人民有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义务)反抗暴政。不过,他通常主张通过公共权威(如贵族会议)来罢黜暴君,而非鼓励个人暴力。

二、法哲学的基本要义: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与神法

阿奎那的法哲学是其政治哲学的基础,他将法律分为四个层次,构成了一个由上而下、由永恒到具体的等级体系:

  1. 永恒法

    • 定义:这是上帝的神圣理性,是统治整个宇宙的终极法则和神圣秩序。它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最高源泉和总纲。

    • 特点:永恒法是人类无法完全认知的,只有上帝完全知晓。

  2. 自然法

    • 定义:这是 永恒法在理性受造物(人类)心中的参与 。人类凭借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够认识并分享永恒法的部分原则。

    • 核心原则:自然法的第一原则是 “行善避恶” 。由此衍生出基本的、普世的价值,如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追求真理、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等。自然法是普遍、不变且所有人都能通过理性知晓的道德律。

  3. 人法

    • 定义:这是人类社会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针对具体时空条件所制定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 正当性标准: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任何违背自然法(即不公正)的人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律,没有约束良心的效力 。这就是著名的 “恶法非法” 思想,为后世抵抗不义的法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4. 神法

    • 定义:特指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的法则(如“十诫”和福音书的教导)。

    • 作用:自然法有时会因人的理性堕落而变得模糊,神法的作用在于:

    1)明确指引人类通向永恒救赎的道路;

    2)裁决那些仅靠人类理性无法判断的内在意图。它是对自然法的补充和升华。

总结

阿奎那的政治与法哲学构建了一个 以神为中心、以理性为工具、以共同善为目的 的有机体系。其核心贡献在于:

  • 将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与基督教信仰成功调和。

  • 确立了自然法作为评判人法的至高道德标准。

  • 肯定了政治生活的积极价值,同时为其设定了服务于道德与超性目的的界限。

他的思想对后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如格劳秀斯、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法学理论(尤其是自然法学派)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