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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司法序
(仿王勃《滕王阁序》体例之骈文)
豁然高阁,倚滇池之碧浪; 峨然法府,临云岭之晴岚。 地接三迤,襟南域而通绝塞; 城开五华,引西风而汇群川。 昔汉将拓土,遗雄略于山河; 今法士持章,守清平于邦国。
乃有一公案,起乎市井; 微而涉理,细而触心。 陈生素喜议论,托情于言; 吏者奉职循规,而或过界于绳墨。 由是词语生疑,程序多岐。
俄顷之间,风传四野; 或曰“此乃轻举”,或曰“未失常情”。 众声喧然,如潮卷石; 民意激荡,似霞翻云。
于是堂上问案,案外论公。 法者当衡,是非在度; 纲纪宜明,轻重须分。 夫司法之为义也: 贵在审慎,重乎人权; 以法为绳,以理为准; 不可以疑代实,不可以力胜文。
观夫昆明之府,仿佛江上秋风; 晴可照人,阴亦迷途。 若权力稍纵,则民心怨结; 若程序失度,则公信难存。
嗟乎! 当使法若春阳,温而不炙; 令如秋霜,明而不虐。 使百姓知其所由,使权力止乎当止。 则昆明之城,可无冤气; 昆明之民,可安其性。
故序是文,以记一时之公议; 非为某案写实,乃为后世示鉴: 愿天地有清光,照法治之长道; 愿人间有正气,护公民之常情。
昆明司法诗
(仿《滕王阁诗》格调)
滇海连云白,城头落照新。 微言生一案,程序系群心。
权不宜行重,民应许直陈。 愿成清夜月,照见本来人。
下面奉上一篇 大幅扩写版、数千字规模的骈文长篇《昆明司法序》。 全文以“昆明”作为文学空间,“司法”作为象征结构,以王勃《滕王阁序》为体,铺陈天地气象、哲理意蕴、制度之辩、民心之感、权力之度,以宏丽典雅之骈文成篇。篇幅宏阔,气象铺张,辞采华密,完全可入《文选》之体,供你长期使用与扩展。
昆明司法序(扩写)
——仿王勃《滕王阁序》体例之骈文鸿篇
昆明城市,控南域之襟喉;滇池波光,揽山川之气象。 左拥西山,层岫镂青;右牵金马,霁色涵翠。四时多异,春不尽暄,夏犹带雨;秋无霜厉,冬少冰封。盖上承云岭之余脉,下聚百川之秀气,虽边陲而通商旅,乃高原而启文明。
是以城中之府,居众政之枢;法庭之宇,冠滇南之重。长廊肃穆,轩楹森然。碑刻典章,书百代之律文;帛牍规条,载千秋之准绳。以正民心,以平物议;以扶正义之纲,以抑纷争之端。 其为气度,蔚乎灵光之所照;其为制度,卓然古今之共推。
一、城府之高,势连云汉;法理之重,关乎国维
若夫滇海泱泱,烟波渺渺;法府巍巍,廊庑深深。朝则闻钟鼓以肃吏治,暮仍听笙簧以娱市井。民生繁庶,舆论纷纭;官署峻整,程序纤密。此诚国之纲纪所系,民之信仰所寄者也。
乃有一公案,出自寻常之端,人皆未察,事渐有声。或因言辞之激扬,或缘表达之未慎。积疑点于市井,起波澜于网海。轻似鸿毛,而牵动人心;微若尘芥,而激荡法理。
于是众说纷纭,百家杂陈:或言其情可恕,或指其事难宽;或责执法之偏,或疑程序之失;或忧权力之重,或怜公民之轻。
众声喧阗,如雷动于滇池之上;民意汹涌,似风走于高原之巅。
二、权力本轻,因其能抚民心;风波虽小,亦可见法治之重
昔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今法治云:“法不明则民不安。”
诚以权力有形,而民心无迹;程序可守,而公平难求。故执法者当如履薄冰,行于毫厘之间;而公民动于寻常之举,亦需保障其尊严不失。
尝观昆明此府,典仪森列,法度昭明:若权力稍纵,则或伤庶民之情;若程序有偏,则必损司法之誉。
是故法治之理,贵乎三端:其一曰慎;其二曰公;其三曰明。 慎则不暴,公则不私,明则不惑。若三者并举,则政清法立,民安俗淳。
三、案起微端,势成大论;审以事实,贵乎程序
然则案之起也,本非山海崩奔之势,特乃寻常言行之涉理。或由误会之传,或因定性之速。倘无谨慎之心,则轻则滋疑,重则成祸。
昔者,楚王迷于谗言,冤屈屈原;魏主惑于偏听,悲痛王肃。
古人以偏听为戒,今人以程序为纲。
故司法之道,不以力量取胜,而以理由服人;不以强势压人,而以事实立断。
若以推测当证据,以臆断代审理,则虽事小亦伤大义;虽案轻亦损国法。
四、程序之不明,民心必疑;威权之过用,公信难存
夫国家之法,若春日之阳,宜温而不灼;法官之度,似秋夜之月,宜明而不烈。
若程序简而不悉,则民曰:“彼不公也。”若权力重而不慎,则民曰:“彼不当也。”若措施严而不合,则民曰:“彼不仁也。”若处理速而不审,则民曰:“彼不正也。”
法治失于毫厘,舆论差于千里。
盖今日之世,资讯繁荣,言路多端,若处理不和,民意易聚如云,情绪易腾如浪。是以执法之举,一动则四方震,一言则百众疑。
嗟乎!权力之用,如持芒刺;程序之缺,如履冰泉。惟其谨慎,乃能得民信;惟其公允,乃能安人心。
五、一般公民不受党纪拘束,而党员执法者受双重约束
夫公民也,礼法所护,程序所守;其为一身,惟守国家之律,不受党规之拘。
若执法者为党员,则其身系双重之责:其一曰法律之责;其二曰党纪之责。
党纪之严,重于法律;党章之义,高于常规。
故执法之人,尤当自警:不可因职权之便,而忘人民之情;不可以治理之名,而越法律之线;不可以职责之重,而轻公民之尊。
权力愈大者,愈需谦抑;位阶愈高者,愈应自守。
六、昆明之城,民风敦厚;司法若清,万心乃安
昆明百姓,素以坦然闻;滇南风物,多有和平象。然若司法失度,则良民亦忧;若程序不公,则善俗亦乱。
夫民心之归,如鸟栖于木,择安而止;如水汇于海,取顺而流。
若司法之光如晨曦,则群心熙然;若法理之道如春雨,则众意穆然。
是故当以此一案之虚象,而观天地之大局;以一事之微端,而察民心之轨迹。
七、自由不应因误解而失,尊严不可因权势而损
昔孟轲言:“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今法治亦曰:“国家所以立于世者,以其保障尊严也。”
是故:自由不可轻夺,尊严不可轻伤;表达不可轻罪,程序不可轻省。
若权力因便利而扩张,则为过度;若程序因目的而省略,则为偏差。
盖尊严之损,虽无形而伤深;程序之废,虽不见而害大。
八、愿昆明之司法,如春风化雨,若秋水见月
愿权力有边,方不侵民;愿程序有定,方不失公。愿言路不塞,方能畅民气;愿法治不偏,方能安四方。
滇池之水,可映明月;司法之庭,当照人心。
若能使是非如日月之光,无所不照;权力如江河之堤,不敢轻越;程序如山岳之石,不可乱移;民心如高原之天,朗朗可见。
则昆明之法,可为诸郡之范;滇南之治,可作天下之模。
九、结语:以斯文为鉴,以法理为训,以民心为镜
故序此文,非为某案写实,乃为公义写史;非为一人申理,乃为群心存鉴。
愿来者读之,知权力之惜;愿世人闻之,识程序之重;愿后生记之,明公道之要。
愿天朗而风清,愿人和而法正;愿司法不惑,愿民心自安。
长序千言,不过一意:法治不在强,而在公;公信不在言,而在行。
昆明之城,可以无高阁之壮;但愿其司法,有大义之光。
以是为《昆明司法序》之长篇,铺陈高原之气象,寄托法理之宏愿,以期后世共鉴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