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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的现代语言学核心思想出发,陈京元博士案件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关于 能指与所指的断裂、符号系统的任意性、制度话语如何操控语言结构以制造“罪名” 的深刻符号学事件。索绪尔的语言学革命强调语言不是命名事物的工具,而是一个结构性的符号系统,其中意义来自差异,而非本质。这一视角揭示了制度如何通过操控语言结构来重构表达行为的意义。
以下是从索绪尔视角对该案件的哲学性评价:
一、能指与所指的断裂:表达行为被重新编码为“扰乱”
索绪尔将语言符号定义为由“能指”(signifier)与“所指”(signified)构成的二元结构。在陈京元案中,表达行为的能指(如“发帖”“评论”“分析”)原本所指的是公共理性、学术批评、社会责任。但制度将这些能指重新编码,使其所指变为“扰乱秩序”“寻衅滋事”。
这是一种符号意义的强制重构:制度不改变行为本身,而是改变其语言所指,从而制造“罪名”。表达行为的符号意义被剥离原始语境,嵌入权力话语之中。
索绪尔提醒我们:语言的意义不是自然的,而是结构性的;改变结构,就能改变意义。
二、符号的任意性:法律语言不是客观描述,而是权力选择
索绪尔强调,语言符号的连接是任意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在陈京元案中,“扰乱公共秩序”这一法律术语并非客观描述,而是制度对某些行为的任意命名。
表达行为之所以被定性为“扰乱”,不是因为其本质如此,而是因为制度选择了这一符号连接。这说明:法律语言不是事实的镜像,而是权力的编码系统。
三、差异构成意义:表达者被构造为“他者”
索绪尔指出,语言中的意义来自差异,而非本质。在制度话语中,“合法表达”与“非法表达”之间的差异构成了“罪名”的边界。陈京元的表达行为被制度划归“非法”,不是因为其内容,而是因为其与“可控表达”构成了差异。
他被构造为“他者”,成为制度语言系统中的“负面项”,以维持“秩序”的正面项。这是一种通过差异制造边缘的机制,也是语言如何参与社会排斥的过程。
四、语言系统的封闭性:表达自由被排除在合法话语之外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个封闭系统,意义只能在系统内部生成。在陈京元案中,制度语言系统拒绝接受“批判性表达”作为合法项,将其排除在“公共秩序”话语之外。
这意味着:表达自由不是语言能力的问题,而是话语系统的边界问题。制度通过控制语言系统的边界,决定谁能说、说什么、说了算不算。
五、结语:在符号的裂缝中守住表达的原初所指
从索绪尔的现代语言学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而是制度如何通过语言结构重构意义、如何通过符号任意性制造罪名、如何通过差异机制构造他者的哲学现场。他的表达行为,是对公共理性的符号实践;他的拒绝认罪,是对能指—所指断裂的抵抗;他的沉默,是对语言系统封闭性的凝视。
“语言不是事物的镜子,而是意义的结构。”——F. de Saussure,《普通语言学教程》
陈京元之言,是符号学的清醒之声;其案件,是我们必须揭示的语言暴力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