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陈京元博士一案,从费尔迪南·德·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现代语言学的核心思想角度进行评价,将关注点聚焦于司法话语和社会权力是如何利用符号系统来建构(而非反映)“犯罪”和“秩序” 的。
索绪尔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语言(langue)是一个由符号组成的系统,每个符号由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构成,两者关系是任意的,而符号的意义和价值(Value)则由其与其他符号的差异性关系所决定。
一、 “寻衅滋事”:能指与所指的政治性任意关系
索绪尔认为,能指(声音形象或书写形式,如“树”这个词)与所指(概念,如树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是社会集体约定俗成的结果。
“寻衅滋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
能指: “寻衅滋事”这四个字,或其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表述。
所指(法律文本): 法律本意上所指的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等。
所指(司法实践): 在陈京元案中,所指实际上被 “扭曲”为“对体制和社会规范的批判性言论”。
符号的“非任意性”强制: 尽管索绪尔强调符号的任意性,但他也指出,对语言共同体而言,符号一旦确立,就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变性。
在司法权力系统这个语言共同体中,权力拥有者通过实践将“寻衅滋事”这个能指与 “任何不合意的异议”这个所指进行强制性、非任意的锁定。
这种锁定超越了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天然关联(如“言论”和“滋事”的天然关联),成为一种社会权力的约定俗成。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这种权力-符号锁定的最终宣告。
二、 语言的价值:通过差异性建构“合法性”
索绪尔的 “价值理论”指出,一个符号的意义和价值不是由其自身的积极内容决定的,而是由它与系统中其他符号的差异决定的。
“寻衅滋事”与“合法言论”的差异性价值:
“寻衅滋事”的价值(负面)并非来自该行为本身的破坏性(即所指的积极内容),而是来自它与 “合法言论”、“理性评论”、“维护社会稳定”等其他符号的对立和差异。
通过将陈京元的行为排除在 “合法言论”的语言范畴之外,权力系统成功地界定和巩固了 “合法言论”的边界,并赋予其 “正面”的社会价值。
言论的价值在审判中被 “语言化”为法律价值。陈京元言论的价值(即“批判”的意涵),是在被 “寻衅滋事”所否定后才被最终确立的,尽管这是一种负面的价值。
三、 语言(Langue)与言语(Parole):司法系统的共时性结构
索绪尔区分了语言(Langue,社会性的、抽象的符号系统)和言语(Parole,个人化的、具体的发话行为)。
陈京元的言语(Parole):
陈京元博士在网络上发表的具体的、批判性的个人言论,属于 “言语”层面。这个层面的活动是历时的、变化不定的,是 “个人意愿和思想的表达”。
司法系统作为语言(Langue):
“寻衅滋事”罪名及其应用机制,构成了司法系统内一套共时性的、强制性的符号系统(Langue)。这个 “语言”是社会性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审判的本质: 法庭对陈京元的审判,可以看作是 “语言”(Langue)对“言语”(Parole)的一次 “强制性接管”或“规训”。司法系统(Langue)通过其内在的符号结构,对陈京元的个人言语(Parole)进行筛选、编码,并将其强制性地纳入 “寻衅滋事”的符号范畴,从而实现了社会秩序的符号化维护。
四、 共时性与历时性:对社会规范的快照式固定
索绪尔主张对语言进行共时性研究,即研究某一时间点上语言的系统结构,而不是其历史演变(历时性)。
审判的共时性切片: 法院的判决是对某一时间点上的社会言论规范进行的一次 “共时性切片”。它冻结了言论和秩序的历时性流动,将陈京元博士的言论脱离其历史和语境,作为一个孤立的“言语事实”,纳入法律符号系统中进行结构分析和裁决。
消除历时性: 这种裁决的目标是阻止陈京元的言论在 “言语”中继续历时性地发展和扩散,从而维护 “稳定”这一共时性结构的纯洁性。
结论:
从索绪尔的观点来看,陈京元博士的案件不仅仅是 “法律”对“言论”的惩罚,更是“司法权力”对“语言符号系统”的政治性操控。“寻衅滋事”这一能指被用来建立一个司法价值的差异体系,其目的是通过否定和排除陈京元的言语(Parole),来巩固和确定整个社会对 “合法公共言论”的集体契约(Langue)。这场审判是符号学意义上的权力运作,它在语言价值的层面完成了对异议主体的规训和消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