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基于托马斯·斯坎伦契约主义道德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托马斯·斯坎伦(T. M. Scanlon)在其代表作《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中提出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道德理论,其核心主张是:一个行为在道德上错误,当且仅当它被任何一组“一般性理由”所禁止,而这些理由是所有理性行动者在寻求相互承认的规范体系时,无法合理拒绝的。换言之,道德原则必须能通过“无人可合理拒绝”的测试(the test of reasonable rejectability)。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框架中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转发境外言论即构成寻衅滋事”的规则,是否能被所有理性公民——包括陈京元本人——合理接受?抑或该规则因剥夺基本自由而可被合理拒绝?
一、契约主义的核心:规则必须“无人可合理拒绝”
斯坎伦强调,道德规则的正当性不来自后果、义务或权威,而来自所有受影响者均可接受的公共理由。若某规则对特定群体施加不可承受的负担,而无法提供充分补偿或正当化理由,则该规则可被合理拒绝。
本案中,司法规则实质是:
“公民不得转发任何被官方视为‘攻击体制’的境外言论,否则即构成‘寻衅滋事’。”
此规则对陈京元施加了三重不可承受负担:
认知负担:要求其对每条转发内容进行事实核查(而警方自承无此能力);
表达负担:剥夺其作为学者接触多元思想的基本自由;
风险负担:因“高学历”被推定“应知”,使其知识身份反成罪证。
斯坎伦会指出:若规则使理性行动者因追求知识而入狱,则该规则无法通过“合理拒绝”测试。
二、对“合理拒绝”的具体分析
斯坎伦认为,判断“合理拒绝”需权衡:
负担的严重性;
规则目标的重要性;
是否存在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
负担的严重性:极高
刑事定罪剥夺人身自由(1年8个月);
损害学术声誉与人格尊严;
制造“寒蝉效应”,抑制思想探索。
规则目标的重要性:存疑
声称目标为“维护公共秩序”,但无任何“严重混乱”实证;
若目标实为“维护体制神圣性”,则属政治忠诚要求,非公共善。
替代方案的存在:明显
可通过民事手段(如删除、辟谣)处理虚假信息;
可限定处罚于故意煽动暴力者,而非零星转发者;
可尊重《宪法》第35条,将艺术、情感、学术评论排除于“谣言”范畴。
斯坎伦结论:该规则施加的负担远超其宣称目标,且存在更少限制的替代方案,可被陈京元合理拒绝。
三、对“公共理由”的缺失:司法未提供可接受的正当化
斯坎伦强调,道德规则必须基于所有理性行动者均可接受的理由,而非特定群体的意识形态。
本案中,司法理由完全无法被陈京元接受:
“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违背认知谦逊,将知识异化为罪证;
“攻击领导核心”——无行为证据,无主观意图;
“造成混乱”——无实证支持,仅凭“可能有害”定罪。
斯坎伦会指出:真正的公共理由,应承认“学者需接触多元观点”这一合理生活计划。若法律不承认此计划的正当性,则其不具道德权威。
四、对“相互承认”的破坏:将公民视为“潜在威胁”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植根于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即视他人为平等、理性的道德主体,而非威胁或工具。
本案中,司法系统将陈京元预设为“体制敌人”:
因其“独立学者”身份而选择性执法;
因其转发境外内容而推定“不忠”;
拒绝承认其“求知”动机的正当性。
斯坎伦批判:此非“法治”,而是以安全逻辑取代相互承认。当国家将公民视为“潜在威胁”,它便背离了契约主义的道德基础。
结语:契约主义的警示——没有相互承认的规则,只是暴力的伪装
斯坎伦毕生捍卫一个信念:道德不是权力的修辞,而是理性存在者相互承认的规范体系。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其求知行为被解读为“威胁”;
其理性抗辩被斥为“狡辩”;
其人格尊严被系统性剥夺。
正如斯坎伦所言:
“我们彼此负有的义务,是给予对方不能合理拒绝的理由。”
而本案司法机关,连一个可被陈京元接受的理由都未能提供。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恐惧的产物,而应是相互承认的结晶。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体制拒绝承认他作为“理性行动者”的资格——而这,正是契约主义最深的道德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