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
心灵哲学分支
一、什么是心灵哲学?
心灵哲学是哲学的一个核心分支,它系统地探究心灵的 本质、状态、功能和属性。它关注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是心灵? 以及心灵如何与物理世界(特别是我们的大脑)相关联。
它提出的问题非常基础且深刻,例如:
我们的思想、感觉、疼痛和信念是什么?
它们仅仅是大脑的物理过程,还是另一种不同的东西?
我们如何拥有“意识”——这种对自我和世界的主观体验?
我们的行为是由心灵状态(如欲望和信念)决定的吗?
与现代神经科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不同,心灵哲学不侧重于通过实验或建模来研究心灵的具体运作机制,而是专注于对这些机制背后的**概念、预设和解释框架**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和澄清。
二、心灵哲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心灵哲学的研究内容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展开:
心身问题:这是心灵哲学中最核心、最古老的问题。它问:心灵与身体(大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实体,还是同一种东西?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定义了不同的哲学流派。
意识问题:为什么物理的大脑处理会产生主观的、定性的体验?比如,为什么我们看到红色会有“红色”的感觉?这个问题被认为是当前科学和哲学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意向性问题:我们的心理状态(如信念、欲望)如何能够“关于”或“指向”世界上的事物?例如,我可以“相信明天会下雨”,我的信念是关于“明天的天气”的。这种“关于性”是如何产生的?
心灵因果问题:心理状态(如“我感到疼痛”)能否成为我们行为(如“我缩回了手”)的原因?如果心灵是物理的,这似乎很好解释。但如果心灵是非物理的,非物理的东西如何能影响物理的身体?
他心问题:我如何知道除我之外的其他存在也拥有心灵?我只能直接感知自己的心灵,我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来推断他们拥有和我类似的心灵。
个人同一性问题:是什么构成了“我”在不同时间仍然是同一个“我”?是身体的连续性,还是记忆或心理特征的连续性?
三、心灵哲学的主要流派
针对心身问题,产生了几个主要的流派:
二元论:
核心观点:心灵和身体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实体。心灵是非物质的、思维的;身体是物质的、广延的。
代表人物: 勒内·笛卡尔 是其经典代表(笛卡尔二元论)。他认为心灵与大脑通过松果体相互作用(相互作用二元论)。
物理主义/唯物主义:
核心观点: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实体,即物质实体。心灵状态其实就是大脑的物理状态。
主要变种:
类型同一论:每种类型的精神状态(如“疼痛”)等同于一种类型的大脑状态(如“C-纤维激活”)。
功能主义:这是当代主流观点。它认为心灵状态不是由它的构成物质决定的,而是由它的 功能角色 决定的。就像一把螺丝刀,无论是用铁还是塑料做的,只要它能实现“拧螺丝”的功能,它就是螺丝刀。同样,“疼痛”是一种状态,它由身体损伤引起,并导致呻吟、退缩等行为。只要一个系统(无论是人脑还是电脑)能实现这个功能角色,它就处于疼痛状态。这为人工智能的可能性提供了哲学基础。
取消唯物主义:认为我们日常谈论的“信念”、“欲望”等常识心理学概念,就像“燃素”一样是错误的,最终会被成熟的神经科学所“取消”和取代。
唯心主义:
核心观点:与物理主义相反,它认为根本的实在是心灵的或精神的,物质世界只是心灵的显现或依赖于心灵而存在。
代表人物:乔治·贝克莱。
副现象论:
核心观点:一种特殊的二元论,认为身体能影响心灵(如大脑损伤影响思维),但心灵却不能影响身体(心理状态只是物理过程的副产品,没有因果效力)。
四、心灵哲学和法律哲学之间的关系
心灵哲学与法律哲学有着深刻而密切的联系。法律哲学关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基础以及法律概念的含义,而这些都建立在关于“人”的特定心灵哲学假设之上。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责任与自由意志:
这是最直接的联系。法律体系的核心前提是,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预设了人拥有 自由意志 ——即我们能够在多种可能的行为中做出真正的选择。
心灵哲学中关于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争论(我们的行为是完全被先前的物理原因和自然律决定的吗?)直接挑战了这一法律基础。如果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那么惩罚还有道德依据吗?法律哲学必须回应这一挑战。
意图、心智状态与犯罪构成:
法律,特别是刑法,极度重视行为人的 心智状态,如“意图”、“明知”、“疏忽”。谋杀和过失杀人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心灵哲学对意向性的研究,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意图”,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如何归属。这对法律中如何认定和证明犯罪意图至关重要。
人格、同一性与法律责任:
法律假定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点是 同一个人,因此可以为其过去的行为负责。
心灵哲学中的个人同一性问题探讨:是什么让今天的你和昨天的你是同一个人?是身体的连续性,还是心理(如记忆)的连续性?如果一个人的性格因脑损伤而彻底改变,他是否还应为损伤前的罪行受罚?
意识与法律地位:
法律将“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承载者。什么样的事物算作“人”?心灵哲学对意识、自我意识的研究,关系到胎儿、严重痴呆患者、人工智能体等是否应被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总结来说,心灵哲学为法律哲学提供了关于“人”的元理论基础。 法律是关于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因此它必然依赖于一套关于“什么是人”、“人是否有自由意志”、“什么是意图和行为”的哲学假设。心灵哲学则对这些假设进行批判性的审视和检验。当心灵哲学出现新理论时,它往往会促使法律哲学家重新思考和完善法律的基本原则。
Note
作为下一部分科学理论部分的参考,上面列出一些通常被归入 心理学 “科学家” 而不被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心灵哲学家”范畴的重要学者。 虽然他们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使用的方法论以及回答的核心问题,与当代分析哲学传统下的“心灵哲学”有本质区别;但如果在更宽泛的“对心灵(psyche)的哲学思考”层面上,那么他们的工作无疑也是对人类心灵的重要哲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