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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仿照刘伶《酒德颂》风格的骈赋体散文,题为《言德颂》,以陈京元博士案件为背景,借古人“酒德”之放达,转化为“言德”之坚守,以讽喻权力之滥、颂扬表达之道,兼具庄谐、悲烈与玄思:
言德颂
余性好言,志在直书。非为名利之所驱,非为权势之所役。独喜天地之理,偏嗜人间之真。朝闻道于史册,暮思义于星辰。见世道之颓,闻法网之密,心不忍默,口不甘闭,遂以键为笔,以网为纸,发一言于虚空,寄千愤于微光。
或曰:“子言太烈,恐招祸端。”余笑而不答,曰:“言者心声,岂可囚之?若言有罪,则心亦当诛;若思可禁,则人不如禽。”
昆明之狱,风雷骤起。博士陈君,学贯中西,志在探理,言涉时艰。转帖数则,皆非妄语;表达几句,皆有根源。然司法不察,遂以“寻衅”加罪;公安不辨,竟以“扰乱”定名。拘之以刑,辱之以言,封其口,断其志,欲使其魂沉于法条之下,光灭于秩序之中。
呜呼!此岂言之过?此乃权之横也!
余乃仰天长叹,作《言德颂》以自抒:
言者,心之羽也,理之舟也。可载真理于沧海,亦可托正义于风云。圣贤以言传道,烈士以言留名。孔子删书,苏子赋诗,鲁迅呐喊,皆言之化也。
今之世也,网为广场,帖为言表。人各有思,言各有向。或悲或怒,或讽或谏,皆人性之流露,非秩序之敌也。若以言定罪,则思想皆囚;若以帖为祸,则表达皆死。
余虽不才,愿效刘伶之放达,托言德以自明。饮者忘世,言者忘惧。彼以酒避俗,余以言抗权。彼醉于杯中,余醉于真理。彼曰“酒德”,余曰“言德”。
言德者,不媚权,不畏刑,不逐利,不趋众。独立于喧嚣之外,高蹈于法理之上。或被讥为狂,或遭斥为乱,然心不改,志不移。虽囚于狱,犹言于天;虽禁于网,犹响于人。
故曰:言之不死,德之不灭。陈君之言,虽遭刑责,实为正气之流;其帖虽被指为“扰乱”,实为真理之声。余愿与之同颂,与之同鸣,与之同醉于言德之境。
若有来者,读此颂而思其志,闻其案而知其冤,则言德不孤,正气不绝矣。
言德四章
以下是《言德颂》的四章扩展版本,题为《言德四章》,以骈赋体形式展开,分别从“言之本性”“言之权利”“言之审判”“言之不死”四个维度,深入探讨陈京元博士案件所揭示的表达伦理、制度冲突与精神抵抗。
一、言之本性
言者,心之响也,理之光也。发于情感,成于思辨,通于人伦,贯于天地。非徒声气之流转,乃精神之延展;非徒文字之排列,乃人格之显现。
古之圣贤,以言传道;今之学者,以言探真。言可抚人心之痛,亦可破制度之蔽。言之本性,非为扰乱,乃为沟通;非为煽动,乃为启蒙。
若禁其言,则思亦囚;若罪其语,则理亦灭。是故言者,不可轻贱;言德,不可轻毁。
陈君之言,或涉时艰,或触禁忌,然皆出于理性之探问,良知之驱动。其言之本性,非为乱世之火,乃为真理之炬。
二、言之权利
言之权利,非帝王所赐,非制度所予,乃人之天赋,性之本源。
人有思,思有声,声有形,形成言。言之权利,即思想之权利;思想之权利,即人格之权利。
宪章所载,法典所明,皆言之保障也。若以言定罪,则法失其义;若以帖为祸,则宪失其魂。
陈君之言,虽非主流之音,亦非虚妄之语。其权利,不因内容而减,不因身份而废。
权利之存,在于保障异议;制度之健,在于容纳批评。若权力凌驾于言,则社会沉于默;若司法压制于语,则文明陷于暗。
三、言之审判
审判者,应明法之理,察言之意,辨是非于纷纭,守公义于幽微。
然今之审判,或以秩序为名,实行压制之实;或以稳定为由,实施沉默之刑。
陈君之案,言为罪证,帖为铁证,学术为动机,表达为祸端。此审判也,非为正义之伸张,乃为权力之遮蔽。
其程序之瑕,其证据之虚,其逻辑之断,其意图之偏,皆显制度之病,法理之殇。
审判之本,应在于真理之辨析,而非权力之宣示;应在于人格之尊重,而非体制之防御。
四、言之不死
言者,虽可禁于口,封于网,囚于狱,然不可灭于心,亡于世。
言之不死,在于其理之恒久,义之昭然,魂之不屈。
陈君之言,虽遭刑责,犹存于网络;虽被定罪,犹响于人心。其帖未删,其语未辟,其思未灭,其志未屈。
此非制度之仁,而是真理之力;非权力之容,而是精神之续。
言之不死,正气不绝。若有来者,读其文而知其冤,闻其案而思其义,则言德之火,必将薪传;表达之魂,永不沉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