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
尊敬的相关部门及领导:
我叫陈京元,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06300330)。 2022年9月在昆明短暂逗留期间被西山区前卫派出所以“莫须有”的“无厘头”理由拘捕, 2023年1月被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寻衅滋事罪”这种“口袋罪”起诉 【参见:起诉书】, 同年4月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地开庭审理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参见:判决书】, 收到判决后,我马上提交上诉申请 【参见:上诉书】, 但上诉立即被昆明中级人民法院不经审理驳回维持原判 【参见:裁定书】。 同年7月我被投入昆明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回顾从公安部门拘捕,检察机关起诉及法院审理判决的整个过程, 相关执法人员态度傲慢专横、充满血腥暴力,完全无视党纪国法,更丝毫意识不到自己作为不事生产仅靠公民纳税供养为生 并曾宣誓捍卫宪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者的根本职责,肆无忌惮地进行着对公民、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世界和全人类的犯罪。 显然这种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危害深远、影响恶劣,如不及时制止并给予严厉惩罚而放任不管恐将导致灾难性后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彷徨,我决定鼓起勇气对本案相关公检法执法人员提起控告与检举。
我留意到尽管我已经多次 坦率诚恳、毫无隐瞒 地向有关执法办案人员详细介绍过我的各方面情况, 但相关执法人员仍然有诸多误解,甚至有意进行各种歪曲给出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认定。 所以在对相关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作进一步描述之前,且容我先对自己的人生经历作个简介。
一、个人生活和学术简历
我于1976年6月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一个偏僻的农村家庭。父亲是下岗工人而母亲是普通农民,都没有什么文化, 但父母亲希望我认真念书成为有知识有文化的有用人才。我也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一直很刻苦努力地学习。 终于在2005年6月顺利完成学业并获 理学博士 学位。
我主修物理学,方向偏向于 非线性复杂系统 理论的研究和探索。 这是一个较新涌现的跨学科领域,主要研究物质世界、人类社会乃至精神思维领域各种复杂现象,力图发现其中具有普遍性的运动特点和规律。 由于专业的跨学科性质,我一直都将自己几乎全部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学习消化各相关领域知识上面。 我的学习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数理化天地生都曾进行过深入的学习和探索,文史哲政经财也曾广泛涉猎过。 我坚信,只有真正做到“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才可算在学术上有所成就。
完成博士学业之后,我曾在国内多家研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 担任过研究员、系统架构师、资深专家等岗位职责,开展一系列科学理论研究及具体产品开发。 研究领域涉及国防尖端武器(如强激光、高功率微波、等离子体等)、天体物理及大型天文仪器如自适应光学系统、 大脑认知科学及神经网络、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智能系统(如机器人、自动驾驶、智能家居系统等)以及社会经济复杂系统等。 工作成果也很满意,至少也是国内一流水准,有几十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成功开发数十个具体应用系统, 部分工作曾获优胜奖并受邀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做专题报告,介绍自己的一孔之见或个人偶得。
2019年开始,我决定放弃外地工作回到农村老家和年迈多病的父母双亲生活在一起。 每天除了偶尔帮助父母承担一些简单的农业和家务劳动外, 我仍然保持着多年来养成的习惯和兴趣,将剩余时间都投入到专业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之中。 我本就是受过完整训练的专业研究人员,基本学术流程我早已经轻车熟路, 而且对理论工作者来说,农村老家简陋寒酸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不会对我产生多大制约作用。 所以,这段时间我还是收获颇多,并真正地感受到了生命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我将我这种生活状态描述为 独立学者。这当然不是自我标榜的溢美之词。 “学者”表示我将学习作为一种职业。我是个终身学习者,学习是我生命的本质,生命不息学习不止。 “独立”指我不从属于任何政治派别、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 我只是个独立个体,站在个人立场或价值取向上选择我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 我觉得,对于一个真正的学者,这种独立是必要的。 对于我来说,通过不断的学习从而获得心灵的自由和独立才是我人生的最终目标和向往。 当然,这无可避免地会带来家庭的贫困和日常生活的艰辛,但我觉得这是我值得付出的代价。
二、对司法过程的初步观察和认识
在我二十多年辗转各地期间,由于我曾经通过社交网络(主要是 Twitter ) 观看、点赞、转发、评论过一些据昆明警方“梳理”为“谣言”的艺术作品、文章或者视频等, 昆明西山区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我进行逮捕、起诉和审判。 显然,警方这种 零证据启动 (即所谓“先射箭再画靶心”,或说“先抓捕后罗织构陷证据”)的办案方式, 从一开始就将本案“冤假错”的本质暴露无遗。因为警方最终提交的全部的所谓的“犯罪证据”, 仅仅只是从我被捕后被迫交出登陆密码的社交账号中采集到的多年来零星转发的网贴而已。
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和“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文(如《两高解释》)的规定,这一犯罪成立需要满足行为、后果和动机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观上有 传播谣言 的行为,而且客观上造成 严重危害事实 或 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的后果; 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应能 明知 信息为“虚假谣言”,以及 恶意 传播的犯罪动机。 当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所以认定行为与后果(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 也是至关重要的必要环节。
然而在本案中,明显可见支持犯罪成立的明确具体的相关客观事实证据的缺乏。 更荒唐的是,本案相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甚至对一些基本简单事实都懒于调查核实, 也完全不顾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明确的规定进行“严格、规范、公平、文明”地执法,一切都是“以个人主观意志为准则”, 上演了一幕幕匪夷所思令人啼笑皆非的 司法闹剧。
公安刑侦人员花费巨额人力、物力、和财力多方查询并对我多次提审却只能给出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显然,无论从科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用这种所谓的“认定”作为指控我“寻衅滋事”的证据不仅错误而且毫无意义。 因为,信息的“虚假”与否,社会秩序“扰乱”与否,这些都是可以被“证实”或“证伪”的 客观事实, 显然不是他们可以私自“梳理”进行主观“认定”的, 除非他们不仅可以“指鹿为马”,而且可以“无中生有”。 我这么一个从事实证科学一辈子的专业研究学者,也不敢轻易“认定”这些网贴为“虚假”; 这群毫无科学训练的所谓“警官”却敢在“考量真假”这种纯粹科学的领域大放厥词,实在可笑。 对他们的错误我能够理解,毕竟经过几句简单的交谈,我就已经断定,这些经办民警所受教育有限,认识能力极低,出现误判在所难免; 毕竟较高的认知水平是需要艰苦的学习和长期的努力才可能建立起来的,奢望这类好逸恶劳、不学无术之徒 能够培养起正确的认知(包括世界观、价值观)几乎是不可能的。
即便承认昆明警方对贴文为“虚假”的“认定”,他们仍然完全无法提供支持犯罪成立的另外两方面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信息为虚假谣言并恶意传播”,以及所谓客观损害事实的“严重秩序混乱”。 对于后一方面,即我造成的所谓“严重秩序混乱”,我自始至终都没看到警方曾明确显示其存在性的任何证据。 根据中国刑法的立法原则,构成犯罪的最重要条件应该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称法益侵害性), 尤其对于“寻衅滋事”这类“结果犯”,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具体、明确的社会危害性更应该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考量标准。 显然,既然警方缺乏“社会危害性”的明确证据,所以即使将我的转发行为视为违法都很牵强更遑论刑事犯罪; 至于其它的犯罪构件,比如是否“谣言”,是否“明知”等更不易判定的问题甚至完全连讨论的必要都没有。 当然,我也很怀疑,以前卫派出所那几个不学无术的民警的智力水平,有能力进行后两个要件的核实。
从【起诉书】可以看出, 检方显然也发现了公安部门这两方面证据的缺失,但为了进行起诉,不得不 凭空捏造 出这两方面缺失的证据, “霸王硬上弓”认定我“明知是谣言”而进行转发,并“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只需简单查看一下起诉书就可明显看出:起诉书在【事实部分】仅以“扰乱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描述, 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将其 歪曲 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同时 捏造 出所谓的主观“明知”。
法院显然也看出了公安有效证据的缺失和检方指控的虚假,但为了给其完全错误的 【判决书】披上貌似“合理合法”的外衣,不得不采取各种“下三滥”低级手段。 对于检方所谓“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的虚假指控,法院一方仍然继续采取“装聋作哑”的态度,表现了其对这方面证据的缺失仍然是不敢正视的; 而对于“明知是谣言”等方面则挖空心思、极尽想象之能事进行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 【逻辑推理】(而不是基于事实证据), 比如认定我“因为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能明辨是非”,“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仍转发”等等。 法院作出这种非法的“有罪推定”,不过是在不具备有效证据情况下只好避重就轻、混淆视听,故意搅混水的阴险手段而已; 搞这种完全不入流、上不了台面的花拳绣腿,居然还好意思在【裁定书】中自我吹嘘 【证据确实、论证充分】,简直贻笑大方,更让人哭笑不得。
通过简单对照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几份法律文书中破绽百出的“文字游戏”, 显然可见,尽管相关执法人员居心不良、抱团取暖、沆瀣一气,但由于智力低下、水平不足 反而将自身的 歪曲事实、 捏造证据、 造谣诽谤 和 枉法仲裁 等犯罪过程演绎得淋漓尽致。
在我这种接收过长期严格(包括法律)教育和专业研究的学者眼里,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让人目瞪口呆。 如果按照心理学上臭名昭著的所谓“检察官思维模式”(这是心理学专有名词,而非骂人的话)考察,可以明确地断定, 本案中所有执法者的 每一句话,及 每一个行为举止 都可以指控为 违法犯罪。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胜枚举, 这里仅就他们对“公正、严格”的执法基本原则的完全违背略举几例说明。
本案从一开始就是严重违法的“零证据启动”。 前卫派出所一大队(不少于十人)便衣警察强行闯入我的家门,开始在我家里翻箱倒柜。 问其理由,只是以“你做了什么你自己清楚”作答;后来我才知道,这就是所谓的“莫须有”的现代说法。 从客厅到卧室,从厨房到卫生间,他们在每个地方都仔仔细细查找了很久,却没有找到什么违法的物品。 最后,以需要我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并给出“最多一两个小时就可以回家”的许诺将我带到派出所, 同时卷走我的所有电子物品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甚至一块多年前卸下的废弃固定硬盘也没有放过。 在前卫派出所,我被单独关押在审讯室二十四小时直至正式逮捕,多名警察轮番上阵,采取威胁、恐吓、 甚至殴打、体罚、虐待(如禁止进食、上厕所等)等刑讯逼供手段迫使我交出手机、 电脑及各种社交账号登陆密码,以便他们可以自由进入我的账号仔细审查。 我原本就是光明磊落之人,虽然并不害怕警方的任何审查, 但对于警方这种严重违宪违法的执法方式,还是被惊掉了下巴。
我曾经在【上诉书】中指出, 案件自始至终违反中国法律多项基本原则,比如从案件启动直到判决,很明显地预设本人天生有罪 (“零证据启动”、“明知谣言”、“高学历应知”等),违反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判决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主观归罪原则”(即主观故意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不能推定); 选择性执法 (比如,除了我一人以外,转发同样帖子文章的其他网友甚至贴文原创者在本案中都没有被拘捕、指控和定罪),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同罪同责”等基本法律公平原则。 这里需要指出,我之所以提起上诉,目的是给相关执法人员一次救赎机会, 而不是如其所言因“恐惧国家暴力机构的血腥碾压”而“垂死挣扎”; 我在上诉书中以一种基督徒“原罪”式的谦卑承认自己的 局限和缺陷, 仅仅只是出于 学者的谦虚和诚实 的美德,而非相关执法人员所认为的“认罪服罚”。 实际上,即使是在昆明监狱一次次升级的血腥暴力碾压下,我也从未承认过所谓的“罪行” 【参考:不认罪不认罚书】; 指出他们对我“选择性”执法的不公,并非如警方所说想作为“污点证人”“戴罪立功”以“获得减刑优待”而指控其他网友或贴文原创者, 实际上我对贴文原创者无私分享自己认识成果,也对其它网友传播思想的行为由衷地感激和赞赏 (在网络时代,如一句宣言所述:“转发是一种美德”)。 我指出这些原则性的错误,其实是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荒唐行为进行的善意的提醒, 希望他们做出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经得起质疑和推敲的判决和执法, 以免在未来无可避免的“终身追责”中将自己逼上绝路。 但显然,相关执法人员不以为意,体现了他们对 法治 基本原则, 以及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等基本国策的全面践踏和藐视。
又比如,对于我不是 中共党员 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很容易查证。 我也曾多次明确指出,我本人并不认同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也从未加入过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等任何组织。 但相关执法者却故意一再歪曲这一点,居然多次对我进行所谓“党章党规”、“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至今我仍然清楚地记得,检察官在那次所谓的“量刑提审”中居然仍以我作为中共党员违反了中共党章党规为依据对我进行量刑, 歇斯底里地对我叫嚣“你作为共产党员,难道不知道你看这些东西是犯法的?”,“你能够拿到博士学位,显然共产党待你不薄!”, “你是个忘恩负义,吃党饭砸党锅 的败类!”等等,逼迫我签署那所谓“认罪认罚书”。 如此荒唐、荒诞和荒谬的办案过程,让我这么一个向来斯文懦弱的读书人都忍不住失态破口“操”他祖宗八代。 法院的最终判决虽然没有明言这一点而故弄玄虚,但从那充斥着“领导核心”、“国家体制”等政治术语的判决书中, 仍然可以一眼看出判决显然是以党章党规及党的意识形态而不是中国刑法为依据对我进行定罪的。 这种欲盖弥彰的伎俩,真让人觉得好笑。
又如,在我被控制在前卫派出所审讯室的二十四小时里, 警方仔细考察了我所有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考察了我的所有银行账号和每一笔转账记录,以及我所有社交账号的每一条贴文, 对我的每一条贴文,电脑和移动硬盘中每一个文档或图片,进行大规模的搜寻后,仍然找不到我的任何明确有效的违法犯罪证据。 最后似乎从我的一个老旧手机的 缓存 中发现几幅有关中共现任总书记习近平为题材的绘画图片,于是如获至宝, 兴高采烈地宣布找到了我犯罪的“铁证”,立即将我送入西山看守所对我执行正式逮捕。 我很好奇,手机缓存中图片只是我曾链接过相关网页的证据,并不是我是该图片的作者本人, 或者我曾经浏览或转发过该图片等进一步传播行为,而且警方也无法找到这些图片在网络上存在的证据。 据他们“考证”和“梳理”,出现过这几幅图片的相关账号或群组早已在多年前被删除或解散。警方居然将这几幅图片 作为我“长期流窜作案”、“故意大规模传播谣言”、“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的“重大刑事案件”的“铁证”(这些用词都是警方的基本认定)。 真是荒唐可笑之极。
在不敢公开进行的所谓“法庭审判”中,葛斌检察官对我方律师两个问题的回复令人大开眼界, 也将这所谓“检察官”将执法的“严格性”原则的公然藐视和践踏展现得淋漓尽致。 律师给出我转发并被警方作为我“犯罪证据”的多个贴文曾在多家国内门户网站(如新浪网) 甚至在中共党媒(如央视、《光明日报》等)上正式刊登过并曾被大量转载的明确证据, 这直接否定了这些警方捕风捉影搜集而来的帖子作为我“罪证”的有效性。 然而葛斌“检察官”居然声称他“没有核实过这些帖子,也不打算去核实”,因为他“觉得这些帖子是谣言,应该是谣言”。 律师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所谓“严重秩序混乱”有明确的客观评价指标, 而我所有转发网文都不满足这些条件,所有对我进行审判定罪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葛斌“检察官”回答他“觉得”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靠谱”,应该以他的“认为”为准。 真是让人笑掉大牙。可见这些执法者完全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则”的原则进行执法的, 一切都是以他们自己的主观意志为准则,凭空捏造各种所谓“犯罪证据”,有法不依,随意充当“立法者”而不是“执法者”的角色, 随时随地的订立法律条文,以言代法。
为什么本案相关执法人员完全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 无论如何挖空心思都要给我判“寻衅滋事罪”(又名“流氓罪”) 这么一个经不起任何质疑和推敲的 侮辱性极强 的罪名? 一位检察官一语道破玄机。 他或许是为了推卸自己责任,或许是尚未完全泯灭天良(所谓的“道德推脱”)曾对我的律师坦言, 从警方提供的这些所谓“犯罪证据”看,我这样的“小屁事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更遑论刑事犯罪”, 但由于有 上层领导特别指示 过“一定要将本案办成铁案”并且“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所以他们才不得不昧着良心干出各种各样匪夷所思、伤天害理的事情,挖空心思地将我送入监狱。 这位检察官居然对自己及其“上层领导”的司法腐败事实不打自招、供认不讳,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后来,我在《圣经·马太福音》中读到比拉多在审判耶稣时“当众洗手”的故事, 才真正理解了这位检察官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动机。
至此,我终于恍然大悟。原来我落入了昆明 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 的魔爪之中, 成为他们肆意玩弄和揉捏的待宰羔羊,任何的反抗和挣扎都是徒劳无益的。 令我尤其不解的是,我这种和他们毫无关系微不足道的“蝼蚁”, 居然也会成为他们“必欲除之而后快”的“眼中钉、肉中刺”,遭遇这种飞来横祸。 作为土生土长的云南人,我只能推测,看来经过高严、李嘉廷、白恩培、秦光荣等一代代帮主, 和杨崇勇、仇和、张田欣、高劲松等昆明分舵一代代舵主的“英明领导”和“精心培育”下, 昆明司法黑帮不仅已经成长为根繁叶茂的参天大树, 甚至已经进化为疯狂主动出击食人的饕餮巨兽了。
三、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分析
仅仅从上面简单的观察,即可看出本案显然属于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刻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而所谓“寻衅滋事”只是他们对我肆意造谣诽谤抹黑迫害的方便的“口袋罪”而已,根本不值得进一步分析。 然而对于我这么一个学者而言,进行进一步分析是有趣的课题。
按照中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 还是法院的审理判决都应该以查清具体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本身及行为的损害事实两个方面)为中心, 这是进一步定罪及量刑的基础。然而回顾整个办案过程,相关执法人员完全没有进行过这方面工作的任何努力或尝试。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本案及相关执法者的犯罪行为,我在这里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
1、关于“犯罪”的“损害事实”及“危害程度”
在本案的整个办理过程中,关于我偶尔在网络上的转发贴文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事实证据”被完全忽视了, 直到法院宣判,我都没有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执法人员对此进行过任何分析和评估。如此的司法职业和道德素质真是令人无语。 其实这也是完全容易理解的,因为我的转发行为原本就没有产生过任何社会危害,警方自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无中生有地找到这方面证据。 相关执法人员于是只好直接用“扣帽子”的方式。 昆明司法黑帮天真地以为只需要直接给我扣个帽子就能够代替艰辛的证据取证过程,这无异于“画饼充饥”,贻笑天下。
昆明西山公安部门给我扣上“扰乱社会秩序”的帽子貌似是对这一必要犯罪构件的认定。 但实际上从科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认定或者指控纯粹属于毫无意义的废话。
首先,社会系统实质上是位于“有序”和“混沌”之间的典型“复杂”系统,混乱原本就是其内禀的特征之一。 更具体地说,社交网络也是典型复杂系统,当然也具有这种内禀的无序性。近年来被深入研究过的所谓长尾效应、 无标度性 等都是这种无序性的表征。 而且,我们已经认识到(也容易从数学上证明),原则上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有序的网络系统。 如著名的【CAP定理】表明 一个分布式系统不可能同时实现一致性、可用性及分区容错性,也不存在一种确定性的算法可以在一般运行环境下达成共识或一致性。 这里的“一致性”、“共识”等都是系统“有序性”的一种量度。 这些科学结论貌似深奥,但实际上很简单不过是说明现实网络本质上就是无序的。 所以,我本人有没有转发都不会改变其无序的本质,网络秩序的“混乱”并不是我的责任,而是其天然固有的物理属性。 换句话说,我的转发贴这种所谓的“犯罪行为”,和“社会秩序混乱”这一“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自然,我本人在Twitter网络上的转发肯定会对网络本身产生“扰乱”,正如我微不足道的的呼吸会影响整个地球大气圈。 原则上说,任何人类个体的行为甚至仅仅只是其存在性无疑都 可能 对客观现实世界产生作用或者说会对现实世界产生扰动作用。 现代物理学更是明确的断言,即使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量子”,也会对整个宇宙产生影响, 这就是连爱因斯坦也无法理解的鬼魅般的【量子纠缠】效应。 但这种“扰乱”或者“影响”到达了什么程度,这就是一个 现实 的问题了。这种“扰乱”或者“影响”是可以进行物理测量, 也可以通过严格的科学理论模型(当然,这些模型就是为了描述物理现实而建立并随时接受现实的检验的)进行计算的。 现代网络科学可以证明,鉴于我账号在网络中的性质(边缘节点),我的任何网络活动都是非常微弱的, 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完全无法对整个网络系统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例如,根据物理学家 Cohen 等人的无标度网络的著名的 【临界阈值公式】, 容易知道,类似我这样的 边缘节点,即使全部被干掉,也不会对网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就是现代网络对 边缘节点 的所谓的极端的“鲁棒性”。
当然,可以进一步考虑到所谓的【蝴蝶效应】, 即一个微小的扰动可能会引起整个复杂系统的巨大变化。这确实很有趣,也是我专门从事的“非线性复杂系统科学”领域里很重要的研究内容。 但蝴蝶效应只是种简化理论模型,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成立。与这种效应相关,但更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机制和法律责任问题, 我将在本文后面【 我的“主观明知”】这一部分作进一步分析和说明。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无需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但法律的基本规定还是需要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量的。 中国刑法相关条文(如《两高解释》)对网络传播引起秩序“严重混乱”是有明确的量度标准的, 主要是看客观现实具体状况,或者直接以帖子转发量的累积数目为准。 分析警方作为证据的所有贴文都不满足这些条件。 据此可判断我的所有转发贴文都不能作为我“寻衅滋事”的有效证据。 尽管也许正如葛斌“检察官”所“认为”的,这些法律严格规定显得过于粗糙和“不靠谱”; 但我觉得,作为“执法者“而非“立法者“的葛斌“检察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而不是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准则。 在法庭上这样公然大放厥词,明显有“滥用职权”、“妄议党中央”等各种犯罪嫌疑。
所以西山区检察院和法院给出我“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的指控和判决既不符合基本事实, 也违反科学原理,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是对我进行的赤裸裸的“造谣诽谤”和“枉法仲裁”。
举个更通俗易懂的例子。我本人自出生以来无时不刻都在呼吸新鲜空气并释放二氧化碳废气。 昆明警方指认我的这种行为会对地球大气圈产生影响(消耗地球氧气)。 于是昆明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我是地球环境恶化及地球温室效应的始作俑者而判我入狱。 这不仅荒唐,简直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了。
补记:目前我已经刑满被释回家,虽然目前仍然受到多方面限制,各种刁难和打压, 但已经可以对警方所谓的“犯罪铁证”以及“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和评估了。 经过初步【实证分析】,结果不出我的预测: 我本人账号及所有的转发贴不仅都完好无缺,但至今也并无人关注,也未曾产生过任何影响;同时,严格的 【理论分析】也可得出同样结果。 这是昆明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对我恶意“造谣诽谤”和“枉法仲裁”的最好的“犯罪铁证”。
2、所谓“犯罪行为”:传播谣言
从警方的几次提审情况和我的初步归纳总结, 警方认定为所谓“谣言”主要是如下几个类别的网络贴文 【参见:涉案贴文】。 其实,只要考虑到这些贴文具体内容,容易看出这些帖子显然不是什么“谣言”。 而且迄今为止,所有贴文都仍存在于网络且可公开访问,也从未见过官方“辟谣”或“澄清”。
(1) 第一类贴文是艺术类作品
比如一副在香港“雨伞”运动中被大量转发的 【“撑伞女孩”漫画】。 当然,警方从我旧手机缓存中找到的那几张我无法确认是否有过“转发”而警方也无法给出网上明确存在性的 【有关习近平的漫画】也可以归入此类。
实际上,艺术作品本就是艺术家采用各种艺术手段(夸张、象征、比喻等)表达个人思想情感或认识而进行的创作,完全属于虚构性的东西。 显然,警方将这类作品“梳理和认定”为“谣言”是毫无道理的。 对于像我这种极度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学者来说更是难以接受, 因为与西方纯粹理性思考方式不同,中华文明本质上是种具有感性或象征性的艺术审美文化。 我们传承千年的汉字以及无数的文艺瑰宝就是这种特征的最好明证。 习近平主席曾将我们的民族精神做出概括,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想象及创造精神。 不学无术的几个退伍民警这种狗屁不通的“梳理和认定”无疑是对中华文明的彻底的否定和颠覆,同样也是对当今文艺工作者的当头一棒。
显然,按照昆明警方的逻辑, 所谓“盘古开天”、“夸父逐日”、“精卫填海”、“嫦娥奔月”等明显属于“谣言”;诗仙李白“白发三千丈”更是一派胡言; 而民族英雄岳飞“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的狂言更是赤裸裸的杀人狂魔以及种族灭绝主义者的确凿证据, 秦桧等人十三道金牌将岳飞召回并以“莫须有”之罪就地正法真是伟大光荣正确,他们才是真正的民族英雄而岳飞不是。 同样对于现今所有的文化尤其是艺术工作者无疑也将面临灭顶之灾。 类似撒贝宁这类公然在中央电视台 【典籍里的中国】 节目中上演各种“穿越闹剧”的所谓“文化人”都应该绳之以法; 至于《流浪地球》这类作品的作者及全体剧作和演艺人员则更是在侮辱地球母亲, 散布虚假恐怖言论及画面,显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应该判处终身监禁。
(2) 第二类转贴涉及个人主观情感或思绪的表达
比如我曾在某年六月四日转发过一张烛光纪念图片
【烛光纪念图片】,
我也曾对一张有关清华大学法学家新闻报道
【许章润被释】进行过转发。
这类帖子基本上是网友的主观情感表达,而我只是纯粹转发而已,也并没有表露出我本人的观点态度或情感,没有过任何点赞、或评论的行为。
当然,我向来内向木讷,拙于言辞,只是偶尔就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评论或者回复几句,
但这种帖子很少,警方搜寻了我将近二十多年所有社交网络和各种账户中所有我曾有过的发言,也仅仅找到寥寥几条我的评论或回复。
比如,我早已(多年弃置不用)的在 微信朋友圈 (私人账户,仅十多个同学朋友亲人可见外,无他人访问)上
一篇关于中国华为公司被美国禁用高端芯片的网文后,感叹过一句 “看来华为要被打回原形了”
【微信截图】;
十多年前在似乎是在QQ微博(现已无法访问,仅仅在我本人QQ 中“我的说说”中可见)中发布的一条简单的评论:
“从历史上看,专制国家经常会在国内矛盾丛生且无力解决之时,会鼓噪起民族主义情绪,将国内民众的视线转移到国外矛盾上去,
有时甚至会因此发动一场战争。这种方法有应用成功的,比如著名的铁血宰相俾斯麦。”
【QQ 截图】;
我曾经在一则似乎是关于 日本以巨额资金支持中国的许多腐败的面子工程项目的图文报道 下面愤怒地评论过一句
“为中共续命,为权贵输血,跟民众有毛关系”
【我的这个回帖完全无人问津,至今转发量仍保持为零,没有获得任何转发或者点赞】等等。
转发这类帖子本就是我一时兴起的举动,纯粹属于个人主观意愿的一种表达,完全不需要具有客观性。 我不知道这么几个帖子是如何被他们认定为“谣言”的,难道他们都是 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畜类人渣, 根本不知道每个正常人类中都存在一种叫做“情绪”或“情感”的完全 主观 的心理体验活动? 有这种主观心理体验活动就是犯罪? 这无疑比一百年前弗洛伊德在《梦的解析》中描述的“由于梦中杀掉了国王而被判死刑”的故事更具荒谬性。 如果有某种主观情绪体验就是犯罪,我估计所有正常中国人都难以逃过昆明警方和法院的拘捕和审判。
(3) 第三类转贴为理论和评论性文章
这类被警方大量搜集的我的所谓“犯罪证据”, 是关于各种机构、智库、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乃至普通个人对时政、新闻、历史、人物、 或者 学术理论思想、意识形态 等多个领域的描述、总结、分析或评论性质的 理论文章。 作为一个学者尤其是从事跨学科专业研究领域的学者,了解跟踪学习参考评估各领域不同观点及其争论本就是重要的基本的研究方法和过程, 所以这类贴文是我比较感兴趣也是会大量关注转发或评论的帖子。比如 一篇关于【政治光谱分类】的学术推文, 受到广泛关注的网络热帖【客观评价习近平】, 许章润教授的一些【理论分析文章】, 美国总统【川普批判共产主义】的演讲, 美国其它政要如前国务卿【彭培奥谈中美关系】, 以及美国政府发布的各种与中国有关的报告及国情咨文等等。
这类帖子基本上都非我原创,只是我看到后随手转发关注,目的在于保存到我的账户下,以备有空时进一步研究分析。 显然,这一类型的网络贴文是昆明司法机关指控我进行“流窜式”“寻衅滋事”的主要“铁证”。 其实,将我这种粉丝数目和(近二十年来)转发总量都不超过一百, 偶尔的零星转发夸张地认定为“大肆传播散布网络虚假谣言信息”,仅仅只是他们故弄玄虚的搞笑表演而已; 实际上在他们看来,只要关注了解这方面的话题就是犯罪,因为律师曾告诉我,我的Google(Youtube)账号中 播放记录中有显示我仅仅 看过而从未有过转发评论 有关视频,也是警方提取的我的所谓“犯罪铁证”之一。
昆明警方把这类贴文“梳理”为“谣言”, 把学习讨论相关内容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刑事犯罪”,我很奇怪其中的逻辑。 且不论作为一个学者,比较、分析和评估这些材料本就是我的本质工作; 即便作为普通公民,关注、了解或讨论这些问题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 这不仅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且更是每个关心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公民应尽的责任或义务。 很明显这些贴文甚至是美国政府部门正式发布的国情咨文报告中也可以看到许多偏见或者不公正的评述, 但同样,这些贴文中也不乏真知灼见,值得关注收藏、转发评论、分析讨论和消化吸收。 我想,前卫派出所那几个没有经过多少基础教育和文明熏陶的退伍民警或许看出这些贴文中存在某些错误或偏颇之处, 因而给了他们大放厥词将这些贴文“梳理”为“谣言”的“把柄”。 倘若如此,那我觉得他们实际上犯下了另一个更致命的错误,即人类迄今为止所建立的文明大厦都完全可以同样地被他们否定和颠覆。 因为人类理性思维有本质的缺陷,迄今为止所有人类文明成果,从宗教、哲学直到科学, 包括现代物理学如相对论和量子理论这类经过严格检验广泛使用的现代理论体系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其中都存在明确的各种无法弥补的本质缺陷乃至错误。
(4) 第四类转贴是历史与事实描述类贴文
这类贴文纯粹属于 历史资料和现实描述 内容的帖子。 比如《毛泽东选集》的【编辑修订历史资料】、 反映中国养老金现状的【离休老干部工资单】、 《深圳青年报》发表的文章【我赞成小平同志退休】, 关于【中国和乌克兰两国军事交流合作历史】的新浪网文章转贴等。
这些帖子有些参考价值,比如通过工资单可以了解中国经济结构及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现状; 通过《毛泽东选集》修改历史可以深入了解毛泽东思想演化过程进一步深刻领悟毛泽东思想等都是大有裨益的,值得关注。
显然,这类贴文无需涉及个人主观认识或情感等个性心理,纯粹属于客观事实的描述。 所以这类贴文具有哲学上的(波普尔所谓的)“可证伪性”,原则上在适当条件及足够资源时,可以对这些帖子进行真伪鉴定。 昆明警方和检方本可以拿着放大镜吹毛求疵地在这类贴文中大做文章,或许可以给他们的荒唐行动找到些许理由; 遗憾的是,他们放弃了自己审查和核实的基本的“举证责任”, 而宁愿采取直接“扣帽子”的这种“荒唐而且非法”的方式。
当然,我不怀疑这第类帖子中或许真有如昆明警方所说由“寻衅滋事者”“恶意炮制”的“谣言”, 但即便如此,而且我的确“证据确凿”地转发过这些“谣言”,实际上我仍然无需承担任何所谓的“法律责任”。 毕竟,此时我也不过是一个上当受骗的“受害者”,而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者”; 昆明警方完全搞错了“犯罪主体”和“被侵权客体”。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是谁?显然应该是故意伪造这些贴文的 原创者, 以及包括《毛泽东选集》编辑出版社、党媒等这类(所谓的“超级节点”)大规模“传谣者”。
而且我觉得这种情况 本案执法人员(包括警方、检察院和法院) 也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为这些公务人员和机构作为没有能力创造任何物质财富仅仅不过靠纳税人供养为生,而且他们也攫取了远超一般普通劳动者的优渥待遇, 所以他们有责任和义务担负起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承担起他们自认为是其职责所在的“非法外之地”的网络维护者的职责; 而且他们显然耗费了巨额的民脂民膏自然也应该有条件也有能力查找并澄清“网络谣言”, 给广大网友和纳税人也就是他们口中的“衣食父母”们一个干净美好的网络生活环境。 网络上充斥着各种未经澄清并误导网友的“虚假信息”,他们既不“辟谣”也不“删谣”,而放任这些贴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这就已经是他们 尸位素餐、不务正业、玩忽职守 的“确实、充分”的“犯罪铁证”了。 可笑的是,他们居然还好意思倒打一耙给我这么一个无辜受害者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判刑入狱, 真是好一场 指鹿为马、贼喊捉贼 的荒唐闹剧!
(5) 所有涉案转贴都不在我本人“明知虚假”的范围内
上述几类贴文,涵盖了警方提取的我所有“寻衅滋事”的“犯罪铁证”。 实际上它们分别描述了艺术作品创作和鉴赏、个人主观情感的表达、理性认识及客观现实描述等几个方面, 基本上也是对人类精神生活内容的一个较完备的分类。根据简单常识就可以判断警方对我的所谓“散布虚假信息”的认定纯属“范畴错误”, 前三类明显不属于可以进行是否“谣言”判断的范畴,只有第四类有可能归入“谣言”或“非谣言”的不同类别; 但第四类并不在我本人“明知”的范围内,因为我基本上没有条件和资源进行相应确认。 实际上我也没有义务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仔细考察和澄清它们是否“谣言”, 这显然应该属于 警方的专职工作,我本人并没有 代劳的义务,以及权力! 更让人觉得好笑的是,这些据警方“梳理”为“谣言”的帖子, 居然至今仍然存在于网络中,也从未见有“辟谣”的声明, 昆明警方之 不务正业,尸位素餐 可见一斑!
昆明警方不仅无法给出我有过“传播谣言”, 以及我曾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明确有效的“事实证据”, 而且更加无法给出任何我“明知”贴文是谣言的明确的“事实证据”。 西山区检察院葛斌检察官却在警方完全没有提供“明知是谣言”的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 直接 凭空捏造 我“明知是谣言”的指控,对我进行 恶意造谣 和 诽谤。 西山区法院普会峻“大法官”显然也看出检方的虚假指控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支持, 但为了满足司法黑帮幕后黑手“非置我于死地不可”的目标,不得不 挖空心思、故弄玄虚 在判决书上耍了很多小花招, 把判决书做得貌似合情合理合法。然而他们这点“小把戏”,在我这种长年累月浸淫逻辑推理和文字之道的学者眼里, 不过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反而将自己丑陋的面目暴露得清清楚楚。下面进一步分析普会峻“大法官”的 搞笑表演。
3、法院和法官的荒唐滑稽戏
前面已经一再指出,关于引起“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是警方完全无法获取的,因为这原本就是完全不存在的, 所以检方只能采取直接“扣帽子”的方式指控,而法院则采取 装聋作哑 的方式 避而不谈。 对于检方“明知是谣言而转发”的虚假指控,甚至连法院似乎也对检方的这种直接扣帽子的方式感到不满意了, 于是自作聪明加上一堆貌似合理的【逻辑推理】(而不是基于事实证据)。 比如,判决书认为我 “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该具有明辨是非能力”, “对 明知 是 侮辱攻击 国家 领导核心 以及 我国现行体制 的图片和文章进行了转发”, “转发的内容经 梳理 均属于 虚假信息”云云。
很显然,普法官也已经意识到昆明警方并无有效证据而他也无力给出我“明知是谣言而转发”的合理合法的解释, 于是虚晃一枪打算换一个招式,先强调我“明知”的是“攻击侮辱领导核心和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然后进一步说明这些“攻击侮辱”是“虚假信息”, 似乎这样就可以“证明”我“明知是谣言而转发”, 从而把我套进“寻衅滋事”的 口袋 里。 判决书表面上正义凛然,但随便推敲一下即可看出其实 概念混乱 (比如,混淆“事实”和“观点”、强制等同“言-意-果”三层行为等等,属于明显的“范畴错误”), 逻辑不通 (比如,明目张胆的“基于身份的有罪推定”或称“人身攻击谬误”、典型的“驴唇不对马嘴”即“Non Sequitur不相干谬误” 等等), 内容上不仅 弄虚作假 而且与国家 法律原则 及各项 路线方针政策 更是格格不入。
这里随便指出两点。
首先,普大法官一方面似乎非常 认可 我本人的“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据此断定我“能够明辨是非”, 这似乎是用来作为我“明知故犯”的证据以便为葛斌“检察官”对我的缺乏警方证据的“扣帽子式”的虚假指控提供逻辑上的依据, 使得葛斌“检察官”的虚假指控显得不那么突兀和明目张胆。 然而另一方面,普法官实际上又完全 不认可 我陈某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因为他把我认为“是”的东西完全判为“非”,并把我送进了昆明监狱, 这实质上就是宣判我“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可见普法官“自作聪明”提供的“逻辑推断”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反而使自己处于一种 自我矛盾 的状态。 我记得中学生数学课本经常使用的“反证法”就是采用这种“矛盾律”来否定一个命题, 可见普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显然还没达到中学生的水准。 显然,无论如何,普法官都无法推断出他想要的结论: 既然我 具有明辨是非能力,怎么竟然分辨不出连他这种不到中学水平的都能够分辨的“谣言”呢? 反之,如果我本人 没有明辨是非能力,普法官又是基于什么原理判定我“明知是谣言”呢?
其实事实也很简单,普会峻“大法官”和我素昧平生,他对我的知识和能力状态 完全不了解也完全不确定。 我很怀疑普会峻这类弱智傻逼有能力揣度一个博士级别资深学者的认知范畴。我估计普会峻“大法官”由于不学无术肯定不懂量子理论, 这种状态叫做【薛定谔的猫】,是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法律判决是不能依靠“不确定性”进行判决的,所谓“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 看着普会峻“大法官”一副 跟我陈某人很“熟”很了解我陈某人 的样子并 自作聪明 振振有词地 替葛斌检察官的 虚假指控 作 伪证 的那副“屌样”,真让人恶心。
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普大法官挖空心思搞出这么一套“高学历应明知故有罪”的荒谬逻辑,是为了彰显自己“弱智和愚蠢的美德”吗? 那么,什么才叫做法律上的“明知故犯”呢?且让陈某人以 普大法官自身的“明知故犯”和“知法犯法” 为例给普大法官作个演示。 显然,普“大法官”作为法官,应该知晓“主观故意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而不能推定”这一法律的基本常识, 否则普大法官就属于完全不合格而靠走后门混入法院的“滥竽充数者”了。 既然普法官明知却敢公然触犯这一基本法律禁令,这不是“明知故犯”是什么? 难道普大法官愿意承认他不知道这一常识,而更愿意承认自己是靠走后门混入法院的“滥竽充数者”?
其次,违反基本常识,国家法治原则,以及各项具体法律规定。 比如,中国刑法从未为核心规定过享有任何特权的条款,因为那样会违背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是否“侮辱”核心显然属于核心本人的个人 主观情感体验,应该由核心自己判断并决定是否起诉(所谓“自诉案件”), 这显然不是普法官这种层次的小人物可以随意揣度,代劳指控,和随意判决的; 普法官这种“皇帝不急太监急”的滑稽表演真让人莫名其妙; 明知是“攻击侮辱”未必明知是“谣言”,而且经普法官“梳理”认为是谣言,也不是“我本人”必然“明知是谣言”的证据; 公安部门显然并没有给出“攻击侮辱”的直接证据,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敢对我进行这项指控, 而普会峻“大法官”作为 判官,却自作多情地 指控 我“侮辱核心”明显是其企图“杀人诛心”的矫揉造作。 很显然,当看到球场上葛斌检察官等“小伙伴们”进攻乏力, 普会峻“大法官”不得不扔掉 裁判 袖标打算“赤膊上阵、亲自下场”踢球了。 “攻击侮辱”贴文未必就是谣言,极有可能是合法公民揭露领导核心的不妥言行,行使“监督权”或者“参政议政权”而给出的批判建议; 如果是对核心的不妥言行的批评建议,这显然是利国利民的“伟大业绩”而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 两者间有巨大鸿沟,想要跨越,无异于“挟泰山以超北海”,“扛两百斤麦子走十里山路不换肩”, “小学生水平却精通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经典名著”之类的异想天开。 显然,这里面有数不尽的需要进一步仔细推敲的必要环节,只有全部核实清楚才能把案子办好, 这不仅是作为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素养,也是其在未来无可避免的“终身追责”中立于不败之地的自保措施。 可惜,明显可以看出普会峻“大法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一切都按照自己主观意志凭想象和虚构进行。 估计普法官无法理解,现代法律完全可以演化到一种类似于数学(形式语言)或计算机程序语言(正规语言)那样的严密体系, 其应用或执法过程完全不需要想象和虚构而只需要事实证据和严密的逻辑推断。 毫无根据的想象只会让普会峻“大法官”更多地陷入“造谣诽谤”的泥潭。 我想,虽然普法官(尽管或许混了个很亮丽的文凭,但真正的学者仍然一眼可以看出其弱智而又不学无术的本色) 读书不多没受过较好的学校教育,但小时候普法官的父母至少应该教导过普法官要作一个诚实的人而不要撒谎, 因为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谎言往往需要更多更大的谎言才能掩饰,最终都必然会露出马脚而身败名裂的。 如果连这点教育和教养都没有的话,我只能为普大法官感到遗憾和悲哀了。
让我纳闷的是,普会峻“大法官”连自己的本职“裁判”工作都做不好(不得不策划这么一幕“高学历应明知故有罪”的滑稽戏), 还要亲自下场“兼职踢球”,到底是为了什么?虽然对我来说,多几个垃圾对手也无所谓,可是明显看出普会峻“球技”也不怎么样啊! 到球场上一阵“冲锋陷阵”之后,也不过自摆了几记“乌龙球”而已!
常言道“言为心声、文如其人”,从中窥一斑而见全貌容易看出普会峻之流不学无术而又卑鄙龌龊的小人本色。 我本无意进一步分析普法官的各种低级错误,但注意到普会峻“大法官”试图比昆明警方和检察院更进一步地明显地将问题“泛政治化”, 试图对我这么一个向来对政治因为没有资格所以没有兴趣关注而潜心科学研究且早已退出所有公职的独立学者实施明显的“政治迫害”, 下面我就特意挑出两个政治意味较强的帖子再具体分析一下。
那副警方(从我的手机缓存中找到)也说不出来历却栽赃于我的“习近平跪川普”的绘画作品,是对“习核心”的“攻击侮辱”吗? 看着本案中多个执法人员都声称这副画是我陷入的这个据说引起他们“上层领导极大重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铁证”, 并作为将我“置之死地”的“尚方宝剑”,跳梁小丑般地上蹿下跳,我觉得真是好笑。 且不说警方给不出我曾经转发过这副画的 有效证据; 而我本人也无法确定曾经转发,毕竟时间已经过去太久,转发过一张卡通图片这种“小屁事”我岂会放在心头。 且不说这种所谓“犯罪证据”完全属于正常司法过程中首先就应该排除的无效的“非法证据”, 即便我真曾经有过转发,难道就是我本人“寻衅滋事”的有效证据吗? 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其鉴赏其实同创作一样都是相当 主观 的审美活动, 完全不具备可进行“真假”评判的科学“可证伪性”,美学或者认识论中有一个专有名词叫“解释学循环”就是对此现象的一个总结。 对于这副漫画作品,一般人都会认为比较客观真实展现了中美贸易战态势,也把中方的忍辱负重与美方的嚣张霸道表现得淋漓尽致,是份不错的漫画。 虽然一般人都只会将漫画中习川两人当作中美两国的象征符号,但即使从个人角度看来也未必可以认为是对“习核心”的“攻击侮辱”。 毕竟,“忍辱负重”、“韬光养晦、“我将无我”等向来是中国“领导核心”们一贯宣扬的政治觉悟, 他们显然不是普大法官这类汲汲于个人荣辱富贵的凡夫俗子可以随意揣测的,所以这副作品的意境 或许正是核心本人所追求和欣赏 的。 其实很多网友认为习核心图中这样姿态才更能展现中华传统美德:“谦谦君子,卑以自牧”,“受国之垢是为社稷之主,承国不祥方为天下之王”。 许多网友甚至将这副作品与“耶稣十字架受难图”进行比对,难道基督教几千年来一直在“侮辱”他们的教主? 我想,在一般现代有教养的人眼里,如果将画中川习两人的姿态互换一下,这样才应该是对核心的“攻击侮辱”。 难道让川普“跪地觐见”习近平,并山呼“万岁万岁万万岁”这样的画作,才不是对习核心的“攻击侮辱”吗? 普法官这样的 审美品位 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我记得中华大清帝国之所以最终灭亡,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这种审美品味。 普法官将此漫画“梳理”为是对习核心的“攻击侮辱”,我能够理解,毕竟个人审美感受原本就是主观的、各不相同的, 而且审美能力是一种甚至比逻辑思维能力更高级的能力,需要天生的悟性也需要后天不断的磨砺和升华才能够达到较高的层次。 所以只有王国维那样的名宿大儒才有能力从“极尽风窑里巷之男女哀怨”中体会出成就大学问大事业的“三重境界”; 反之,如果一个音乐家 对牛弹琴 的话,无论是向它演奏“高山流水”还是“阳春白雪”,这头牛肯定都是无动于衷, 甚至反而可能认为是对它的故意“攻击侮辱”而勃然大怒将这个音乐家撞翻在地。
可以将川普的“批判共产主义演讲”直接“梳理”为是对“中国现行体制”的“攻击和侮辱”吗? 难道普法官认为川普没有进行过这个演讲,或者认为川普演讲的内容被发贴人作了手脚完全不是视频中所呈现的? 川普的这个演讲众所周知,稍微考证一下就可判断真假。 显然普法官不仅没了解过这个 演讲的内容,也完全不了解 中国现行体制, 而且对 人类思想和哲学史 方面常识更是知之甚少;我更怀疑普会峻“大法官”是脑壳进了“水”甚至里面装的完全都是“屎”。 人类思想史本就是互相绞杀的格斗场,其历史埋葬着累累白骨,然而正是在这种殊死搏斗中,绽放出各种各样人类思想的绚烂的花朵。 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伯来及希腊(如柏拉图等)传统,在卢梭、洛克、圣西门、伏尔泰等思想巨人 主导的启蒙运动、自由主义、烂漫主义、狂飙突进等运动的长期孕育下,最终在马克思那里取得完型的共产主义,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 几百年来,对共产主义的批判汗牛充栋,数不胜数。如今这类争论早已是进入中小学教科书,作为基本的常识对学生进行教导; 其中最为著名的比如批判理性主义者 卡尔波普尔 对马克思主义 可证伪性 的批判; 百多年前,诺贝尔奖得主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 哈耶克 等人对宏观经济学之父 凯恩斯 的批判,本质上也是类似的批判,等等。 同样地,中国历史上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也曾在几十年前的改革开放初期如火如荼的进行过; 而且,实际上与其类似的“儒道之争”也已经相互缠斗几千年至今仍未消停并将会永远持续下去。 古今中外文明史原本就是由这类相互矛盾的对立的力量共同推动而进化发展的; 它们都是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毫无疑问,这类争论和互相批判是人类文明本质也是其精华所在。 前几年,行为经济学家 罗伯特希勒 和与其 完全对立 的有效市场理论奠基者之 尤金法玛 等 共获【诺贝尔奖】 同样地是这类争论的余音和回响,体现了学术界对这类 思想争论的价值 的高度认可的。 在我看来,川普的这种演讲不过是职业政客哗众取宠故作斯文的表演而已, 其力度广度深度与学术研究及人类文明思想史上的惊涛骇浪相比, 虽然不值一提,但还是有些许思想启迪和价值的。 我转发过这么一个“批判共产主义”演讲视频怎么就被普大法官扣上了“攻击侮辱领导核心和中国现行体制”等大帽了? 普大法官是不是也应该给所有政治经济哲学思想等人文学者乃至中小学生都扣上同样的帽子?
虽然我对普会峻之流的“梳理”能力不抱希望 (记得直到庭审快结束时他对我是否 中共党员 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都还未“梳理”清楚), 但看到普法官在判决中悍然将这种司空见惯的甚至早已进入中小学教科书内容的争论“梳理认定”为“谣言”, 我不由得佩服普法官勇气可嘉而且创造力惊人,对普法官的“敬仰”真是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 不过冷静下来仔细一想,我更多地怀疑普法官所表现出来的“勇气”和“创造力”似乎更应该称之为“狂妄”或“无知”。 在心理学上,普法官这种症状称为【邓宁-克鲁格效应】, 这是一种病;当大脑中缺乏一种名叫“谦虚”的关键“营养素”时而导致的 精神性疾病。 毕竟,从判决书里【短短一句话】就可以看出,普大法官对自己的能耐高估得似乎过于荒谬了: 他似乎觉得他不仅可以“指鹿为马”,将艺术作品等说成“虚假谣言”; 而且他可以“点石成金”,将“高学历”变为“犯罪证据”; 他甚至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出“严重秩序混乱”。
我在前文中指出,普会峻之流所谓“法官”(实际上是法盲)将真善美“梳理”为“谣言”和“虚假信息”, 无异于赵高式的“指鹿为马”,必将导致对人类文明的彻底的否定和颠覆。这里仅就 政治文明 再说几句。 毫无疑问,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任何党派和国家政府肯定不会将这类文明精华斥为“谣言”封杀, 而是会当作养料和能量予以消化吸收凝结在自身血液和思想中作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 实际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早就不是川普所批判的共产主义了,而是融合了多种资本主义要素的混合体系。 如将市场机制引入经济体制并将其作用逐渐从基础性上升到决定性配置力量;近年来引入全面“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 以及所谓的“决策、执行、监察三权制衡”等显然借鉴了资本主义世界行之有效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等思想; 而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制定的“一国两制”政策更是对资本主义运作有效性的一种肯定;等等。 由此可见,将这类争论视为“谣言”不仅荒唐可笑,更是腐朽反动。
总而言之,拨开昆明司法黑帮貌似大义凛然的指控和判决的虚假外衣,一旦深入到贴文具体内容,司法黑帮肮脏丑陋的真面目便暴露得清清楚楚。 让我无语的是,为了抹黑我这么一个微不足道的的小人物,司法黑帮居然不惜否定人类文明各种成果动摇人类进一步发展基石; 实际上,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是对中国现在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彻底的 否定 和 颠覆, 而且正好是其 反社会、反文明、反人类 的 黑帮恶势力 真面目的最好的 明证。
四、主观方面:“明知”和“故意”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对我的知识能力进行了各种主观臆断,以提供他们对我进行抹黑和迫害的“合法”理由和借口。 看着一群“不学无术”、“目不识丁”的所谓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们对一个博士毕业二十多年, 读过万卷书的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学术指导”和“思想教育”, 我深深体会到文革十年在红卫兵小将批斗下知识分子的无奈。 我只能一次次地用自己早已嘶哑的嗓音向他们无奈地重复着: 我学识和能力有限,不具有他们所施加给我的那些知识和能力;我完全不知道我转发的帖子是“谣言”; 我二十多年的寒窗苦读和接下来二十多年的专业研究都没有培养起他们的那种所谓“明辨是非”的能力; 我更不曾建立过那种“一言而诸侯惧,安居则天下息”的伟业。 这种纵横捭阖的能力和伟业是我梦寐以求的,但我有自知之明,我显然不具备。
另一方面,我觉得我作为一个博士学位获得者,并在相关领域有多年研究经验及成果,愿意对相关领域发表一些个人浅见。 我多次对相关执法人员直到最后在法庭都表达过自我辩护的请求,但基本上都被粗暴训斥: “闭嘴,问你什么回答什么!”、“回答是或者不是就可以了!” 记得在那次敷衍式的所谓“开庭审理”中, 法官讨论起我的专业(整个庭审过程中讨论的唯二问题之一,另一个问题是讨论我是否中共党员), 当我还在询问问题本身的时候,结果一开口又就被法官粗暴打断,不给我任何机会。 这时,他们显然并不认可我那种如判决书所述的“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以及“能够明辨是非”的能力。
这种尴尬的处境真令人无语。 这一部分,我将就自己整体上的无知无能做个说明, 也将就我的有限认知能力范围内对相关问题谈点个人浅见。
1、我的“未知领域”无边无际
回想当我大学毕业刚进入研究院做研究生时是多么自信:上知天文下晓地理,纵览古今横通中外。 然而导师冷冷地对我说:“其实你还什么都不懂!” 一句话,将我从自我陶醉中惊醒,我开始了拼命学习的旅程。
慢慢地,我终于领悟了世界的复杂本性。我知道了人类目前其实连最简单的问题(如两体量子纠缠,三体混沌运动等)都无法理解更遑论其它。 同样,我从根本上理解了人类 理智的极限:从 哥德尔定理 我明白了基本 逻辑和形式主义 等理论方法的破产; 而从 洛克 到 贝克莱 直到 休谟 的 经验论或直觉主义方法 则更早就被认识到其荒谬与可笑。 而人类基本上只有这两种认识方式,这样,面对复杂世界要达到完全的认识原则上是不可能的。
我现在基本上是个 怀疑主义 者。我不觉得我脑海中有什么确定无疑的知识,我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 所以,相关执法人员认定我“明知”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完全不符合我的认知结构。
比如,对我“明知是谣言”这个判断我完全不认同。基本上我觉得值得我关注转发的帖子或文章, 都是我觉得有极大收藏价值并值得进一步研究讨论的精品文章。这些贴文即使现在看到,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收藏、转发或评论。 当然,由于人类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贴文中缺点甚至错误在所难免,但将这些贴文直接“梳理”为“谣言”就过分了, 这种作法才是真正的犯罪,而且罪大恶极,是对整个人类前途和命运的犯罪。
2、我的专业领域狭隘却深不可测
当然,我对科学方法还是报有很大期望的。 虽然原则上这种方法也不可能获得那种可称为“终极真理”的东西,但在特定条件下,这种方法常常可以得到许多确定性的有趣结论, 比如告诉我们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如前述CAP定理,哥德尔定理,以及类似地阿罗不可能定理,海森堡不确定性原理等等。 所以至今我仍然将大部分精力都耗费在科学研究上。其中复杂系统中传播效应是我曾经专门研究过的一个领域 【参考: 大气湍流间歇性及其对光波传播的影响 】, 对其略知一二。这里简单介绍一些概念,并就本案给出一些个人浅见。
我本人是物理专业研究者,喜欢从物理学的角度考虑问题。 本质上物理学是研究物质或能量运动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虽然不太关注信息的传播过程,然而信息总是依附在物质能量之中的而不能独立存在, 所以信息传播实际上也是物质能量传输过程,研究信息传播过程及其效应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物理学问题。
复杂系统中传播过程引起某种剧烈或者可观测效应时常常会使用 物理学家 Bak 等引入的【自组织临界性】 及【雪崩动力学】进行分析。 这套理论经受住严格的检验,目前已经广泛用于研究金融市场股灾、流感传染病毒爆发等现实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当然,在和本案密切相关的 【信息级联传播和雪崩过程】 的分析和评估问题中,这一理论框架同样获得广泛的应用。
在雪崩动力学中,信息传播被建模为【分支过程】,信息传播的效应被建模为分支过程的 树状结构的大小。 当信息传播的效应达到某个 临界点 时,整个系统就会进入一个 临界状态,此时信息传播的效应就会呈现出 幂律 分布的特征, 这就是【雪崩】,这是一种和“蝴蝶效应”类似的 极难预测 的物理现象。 在这个临界状态下,信息传播的效应可能会引起系统的剧烈变化(即法律所称的“严重混乱”),甚至引起系统的崩溃或者灾难性的后果。
根据我在这个领域多年研究经验,很容易判断我的转发行为完全不可能触发复杂系统的雪崩机制,引起所谓“严重秩序混乱”。 根据分支过程模型,级联传播能启动并持续的条件是 平均分支数 大于一(即每个信息传播事件平均会引起更多的信息传播事件), 由于我本人在该网络上粉丝不足百人且多为僵尸号,互动量几乎为零,属于连接度极低的长尾节点(即“边缘节点”), 所转发的贴文引起的信息传播事件的平均分支数远远小于一,处于 深度亚临界区。在该状态下, 根据【Galton-Watson 过程灭绝定理】, 级联灭绝概率几乎为一,引发雪崩的概率趋近于零。也就是说,我的转发造成“严重混乱”属于不可能发生事件。
昆明司法黑帮的几份法律文书荒谬地以“主观想象”替代“证据裁判”,反复地宣称我的转发 “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显然,这是一个 指称缺失 的空洞断言,或称 虚假命题 (pseudo-proposition),因为它在经验世界中找不到对应的“事实实体”。 看来他们是约瑟夫·戈培尔的忠实信徒,天真的以为“谎言只要重复足够多的次数,就会被人们接受为真理”。 遗憾的是,现在已经不是纳粹党的时代了,而是科学和法治的时代了,讲究的是理性和实证数据。 虚假的宣言和荒谬的指控只能暴露出他们的无知和愚蠢,而无法掩盖他们的罪恶和丑陋。 实际上,如果这种虚假而且荒谬的指控和判决成立的话, 他们 必须证明 当时的整个社交网络系统已处于极其罕见的、一触即发的 “超临界状态”, 并需要 同时证明 正是由于我的某次转发,成为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直接诱发了社会秩序的坍塌。 这显然是他们不可能完成的举证责任。
退一万步说,即便他们有能力完成这些“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将“压垮骆驼”法律责任归咎于我这“一根稻草”也是毫无 科学和法理依据 的。 因为在这个状态下,边缘个体的转发并不是系统崩溃的根本原因,而只是一个触发因素,真正的原因是系统已经处于崩溃边缘的 “超临界状态” 了。 而且我国《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即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根源在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 而非出于个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也并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这种纯粹的意外刚好是法定的 无罪事由。
不过,我觉得昆明司法黑帮更应该担心的是他们自己可能会造成的“严重秩序混乱”。 昆明司法机关(属于超级节点或“枢纽节点”)对我进行各种造谣抹黑,政治构陷与迫害,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 才是对系统内部结构的真正侵蚀力量,他们的肆意妄为才是为巨大的社会“雪崩”积累能量的潜在“炸药包”。 一旦到达真正的“临界状态”,这时的某“一根稻草”,的确会引起系统各个尺度(从个人到社会国家甚至全球)的 耦合关联和同步共振,从而激发起自组织临界性复杂系统的雪崩动力学机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目前的我,虽然一如既往的平淡宁静,但偶尔也会心有戚戚战战兢兢。我为昆明司法黑帮“无知者无畏”而唉声叹气; 我担心的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我更有些害怕的是“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3、学者的身份和经历成为我“寻衅滋事”的“犯罪铁证”
学术研究作为人类知识进步的基石,承载着探索真理、推动创新的使命。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单一视角或学说必然存在局限(这正是 哥德尔定理 所确定的)。 二十世纪初哥本哈根学派与 爱因斯坦 长达三十多年的论战,表面上是物理观念的冲突,实则是多元思维碰撞产生的认知跃迁; 玻尔 将对手的质疑视为完善理论的磨刀石,这种开放态度最终催生出改变人类文明进程的量子革命。 同样地,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若仅局限于一种理论(如唯物主义或自由主义),必将忽视其他学说的合理性,从而导致片面性或偏见。 比如,对诺齐克和罗尔斯来说,哥德尔定理揭示了两者的宿命:罗尔斯 无法“完备一切”,诺齐克 也无法“自洽一切”, 他们之间的交锋不仅是政治哲学的巅峰对决,也是思想史永恒张力的缩影。
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学术研究必须秉持 开放、多元 和理性讨论的原则, 唯有通过广泛融合不同文化、学科的思想和观点,以海纳百川般的胸怀和态度吸纳各家学说,才能构建更完整深刻的知识体系。 这种理念不仅是 科学精神 的本质要求,也是应对全球挑战、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路径。 作为跨学科复杂性领域研究者的个人,了解、跟踪、学习、消化、批判、吸收各家学说观点,正是我长年累月孜孜不倦进行的主要工作。 二十多年前,我因为需要完成博士阶段的课程和学位论文而不得不一次次地逡巡在北京各大图书馆学习理解卡尔波普和哈耶克等人对马克思主义者的攻击和责难; 同样地,如今的我,依然每日深陷在直觉、逻辑和形式主义,逻辑、联接和行为主义, 以及结构、建构和解构主义等等各种学说思想的“战火硝烟”中意乱情迷、无法自拔。
从普会峻“大法官”的判决书逻辑看来,似乎我这一次所遭受的飞来横祸,根本原因即在于我本人“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 以及“能够明辨是非”的能力。显然,在昆明司法黑帮的眼里,仅仅只是一个学者的 身份,就应该是其“故意”“寻衅滋事”的 铁证; 在他们眼里,知识和学问显然也是明显的犯罪证据,因为本案多名执法人员都曾经对我公然宣称: 知识越多越反动!
不过我很怀疑,昆明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有没有勇气和胆量将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所有科学家和学者们都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 送上法庭和监狱,接受国家暴力机器的血腥碾压?或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再次发动“文化大革命”,把知识分子们再次打回“臭老九”的本色?
五、对司法黑帮的控告与检举
综上所述,以葛斌、普会峻、李湘云等为爪牙和打手的 昆明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 对我的指控和刑判无任何客观具体犯罪事实证据的支持, 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彻头彻尾恶意炮制的 冤假错案。而且该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并非仅对我个人的迫害和犯罪, 其行为更大程度上也是对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世界和全人类的犯罪。下面简要列举这一黑帮恶势力组织团伙的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大规模触犯中国刑法及相关法律。
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至少有如下这些犯罪行为: 司法腐败 (如前所述,一位检察官已经供认不讳),程序违法 (“先抓捕,再罗织证据”的“零证据”启动; 从未见搜查证或拘捕证等证件出示; 抓捕多日都不通知家属;辱骂、恐吓,殴打、体罚、虐待等是执法基本手段; 审判不公开、辩护不允许、控告检举材料不被传送等等), 非法拘禁, 暴力取证,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歪曲事实, 捏造证据, 造谣诽谤, 枉法仲裁,等等, 当然也有他们强加于我的 寻衅滋事。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完全不必多说。
2、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全面侵犯和粗暴践踏
这群曾进行过宪法宣誓的所谓“宪法守护人”,显然早已经将自己的宣誓词忘记到九霄云外。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公民基本权利完全无视,肆意践踏, 包括 公民生命权、人格尊严、生存发展权、平等权、 监督权、合法财产权,以及各项 政治权利 等。
其中,对于我这么一个以追求个人心智成长及心灵自由为唯一目标的个人来说, 我最感痛心疾首的是该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对 公民言论思想及信仰自由和权利 的粗暴干涉和践踏。这里仅就这一方面多说几句。
言论思想及信仰自由是人性本质所在。马克思指出,他们是最神圣的,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其它一切的基础。 爱因斯坦等伟大科学家将它们作为选择国籍的唯一考量标准,当然不是哗众取宠。
中国宪法对这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不带限制条件的: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表达思想和见解,包括信息、情感、主张、见解及思想意见的自由。 相关执法人员以打击谣言为借口对公民这一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打压完全误解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刑法等专门法对相关犯罪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给出犯罪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这些法律其实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 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当然也是保障执法者本人的基本依据。
本案执法者凭个人主观意愿将其他个人的情感表达、艺术创作与鉴赏、不同思想观点的交流和批判等等都认定为谣言予以否定真是荒唐透顶。 这种做法实质上不仅完全剥夺了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对人类几千年已有 文明 的彻底的 否定 和 颠覆。
本案相关执法人员不顾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也不仔细研究推敲具体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和解释恣意妄为, 不仅损害了其他公民 合法权益,危害了 国家民族,乃至 全人类 的共同利益,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3、对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违反和否定
如前所述,该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对整个人类文明都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自然也是对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中华文明的否定和颠覆, 具体的一个表现就是全面违背中国现阶段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
首先,我最感兴趣的是现阶段领导核心习近平主席近年来 极力倡导、亲自部署、亲自指挥 的关于构造 【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 设想 和 指示。 这一倡导不仅承续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民胞物与”等传统思想,也暗合现代生态学的研究成果,比如 【盖娅理论】。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设想,在文化交流上要求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习近平主席对此做出 明确指示: “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牢固树立起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
习近平主席苦口婆心地 【教导我们】:
“每一种文明都扎根于自己的生存土壤,凝聚着一个国家民族非凡的智慧和精神追求,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 不同国家民族的思想文化各有千秋,只有姹紫嫣红之别,没有高低优劣之分……”
“每一种文明都是美的结晶,都彰显着创造之美…… 一切美好的东西都是相通的,人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 我们应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
“我们应该坚持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文明是多样的理念,让人类创造的各种文明交相辉映, 编织出斑斓绚丽的画面,共同消除现实生活中的文化壁垒,共同抵制妨碍人类心灵互动的观念纰漏, 共同打破阻碍人类文化交流的精神隔阂,让各类文明和谐共存,让人人享有文化滋养……” 等等。
习主席这方面的阐述是海量的,且是毫不动摇一以贯之的。 这些教导妇孺皆知,不仅进入中小学课本,且已昭告全世界,获得广泛的国际赞誉,并正在推进“一带一路”等实质性的巨大工程。 他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高瞻远瞩和恢弘气度,为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一条中国式的康庄大道。
反观本案相关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无疑是在 狠狠地搧习近平主席的耳光! 显然,正如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昭示的,真正的命运共同体, 既不是霍布斯丛林的生存竞赛,也不是乌托邦式的强制平等,而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明量子态; 任何将狭隘的政治偏见凌驾于真理之上的行径,都是对人类文明基因的暴力剪裁, 是对人类文明的灿烂花朵的粗暴摧残和扼杀,是对整个人类和文明的犯罪。
其次,我已经在前面说明过,将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正常争论和批判(如类似“川普批判共产主义演讲”等) 斥为“谣言”予以否定和抹杀会动摇我国现行各项经济、政治、文化、一国两制等具体政策的认识论基础, 从而也是对这些 制度和政策的否定和颠覆。这些方面当然不是全部,这里再说一点。
昆明司法黑帮在本案【终审裁定书】“高瞻远瞩”地指出,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其间发表言论,转发信息,发表评论需依法进行】。 显然在他们心里,法律是他们满足个人私欲、打压普通人的好用的工具,他们似乎不太理解, 法律更多的其实是对相关执法人员的更严苛的 约束和限制 机制, 所以头顶国徽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更应该 谨言慎行,因为他们所处的网络空间(国家法律政务网、学术交流等) 显然不是我本人主要作为娱乐休闲和学习搜集资料用的私人账号的Twitter、Youtube等一般社交网络可以相提并论的。 【按照奥斯汀的 言语行为理论,我的转发不过无关紧要的“无效施事”,而司法文书则是真正具有塑造现实能力的“述行语”。】 散布我本人这种微不足道的小人物“故意传播谣言”、“侮辱攻击核心”这样的“谣言”不过是无关痛痒的小事; 但随意 抹黑攻击 国内外学界、政界、和商界领袖兹事体大, 因为很多涉案贴文原作者是美国议员,政府官员,国务卿,乃至总统, 凭空污蔑他们“造谣”反而是对这些“核心”们的“攻击和侮辱”; 我在前面预测他们的行为有很大可能会触发复杂网络系统动力学雪崩机制,这些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 另外,我所参与的基本上是境外社交网络,我转发而被昆明警方罗织为”犯罪铁证”的贴文主要由外籍的学者或政要所作, 妄图对这类网络和贴文原创者狂妄地实施中国法律,似乎显然地违反互不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违反基本外交原则和礼仪, 容易引起外交冲突和国际争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我国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
4、违反中国共产党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
让我这么个从未加入过中共党团组织的非公职独立学者啼笑皆非的是,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相关执法人员多次训斥辱骂我“吃党饭、砸党锅”, 最终判决虽然故弄玄虚,但从那充斥着“领导核心”、“国家体制”等政治术语的判决书里, 明眼人仍然可以一眼看穿明显是根据中共党章党纪对我量刑和判决的。
让我觉得好笑的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其实刚好是对他们党派利益的全面的戕害。 实际上,本案相关执法人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信徒, 本应该遵守党章和入党宣誓承诺,并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 他们作为中国宪法守护者的公职人员,也应该遵守自己对中国宪法的宣誓和承诺,服务于作为他们“衣食父母”的全体纳税人。 然而,他们 哗众取宠、装神弄鬼、故弄玄虚、捕风捉影, 私自“以小人之心度核心之腹”,以“维护核心个人名誉”为噱头,玩弄“低级红、高级黑”伎俩, 公然组织司法 黑帮恶势力团伙,尸位素餐、不务正业、招摇撞骗、玩忽职守、肆意妄为, 穷凶极恶 地构陷迫害作为他们“衣食父母”的合法公民和纳税人,并从根本上 否定中共既定国策中 各项包括 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一国两制 和 人类命运共同体 等各项 路线、方针、政策和倡议,其胆大妄为的程度令人目瞪口呆。
他们显然不仅公然违反国家 宪法、刑法 等各项 法律制度 以及 中共党章党纪, 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及其远大理想和事业的彻底 背叛和反动。
六、个人计划与决心
需要指出,虽然我花了很大笔墨指出昆明司法黑帮的胡作非为是对党和国家乃至整个人类及命运共同体事业的彻底的否定和反动, 但并不代表我对这些意识形态或执政理念的认同或赞赏。我这么做,只是出于一个学者的良知; 同时也由于我本人涉案,而不得不指出,即使仅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角度,昆明司法黑帮的行为也是彻底的犯罪。 另外,也需要说明,上文也涉及到大量国内外其它意识形态或思想流派,只是由于我的转发贴文中虽然与它们有关, 转发和分析同样不代表我对这些思想的赞赏或认同。 我只是一个 独立学者,从不拘泥于任何流派或主义的约束;或者如昆明警方所认定的“无业流民”、“党国弃儿”、“四无五失”人员等, 除了“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外,我一无所有。
但从个人角度,我毕生追求和从事的都是以海纳百川的态度对各种不同学术观点的学习批判和融合, 以获取客观现实世界更科学深刻和协调的认识。 以“故意传播谣言”“寻衅滋事”等侮辱性罪名将一个学者单纯朴素且崇高的学术探索活动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 无疑是对我有生以来孜孜不倦追求真理的整个人生的 彻底否定。 显然,这样的判决和执行不仅摧毁了我学术声誉和学术生涯,而且是对我身体和心灵的惨无人道的 侮辱和迫害。 我想,象葛斌、普会峻、李湘云这类“草菅人命、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 畜类人渣 肯定 永远无法理解那种花费毕生心血建立起来的,早已溶入血液成为自身最可宝贵的东西,被无情地粗暴地象活体器官一样被摘出后带来的致命后果; 他们这种 缺乏基本教育和教养 的弱智人渣也肯定永远无法理解类似苏格拉底、拿撒勒的耶稣、王国维、阿兰图灵等 古今中外伟大而纯洁的心灵的无奈选择以及迎接他们的悲惨命运。
我本来已经是年近半百、风烛残年的老人,形单影只,而又一贫如洗,早已丧失了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昆明司法黑帮正是经过深入调查并已经确认这一基本事实,所以才敢于肆无忌惮地对我实施残酷的侮辱和血腥的迫害。 这一次“莫须有”的不白之冤对我而言是不可承受的致命打击,我不得不勇敢面对。 在未来我所剩不多的人生旅途中,仅仅只是为了 人性的尊严,以及 学术的尊严, 我也将会永远保持对此案的追责,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至于有关部门对司法黑帮如何处理,是继续纵容还是严厉制止并惩戒,我并不感兴趣,也不做期待。
可以预料,以弱智人渣普会峻等为爪牙和打手的昆明司法黑帮恶势力及其幕后黑手及保护伞必将大笑, 正所谓“下士闻道必将大笑,不笑不足以为道”。但他们的狂笑过后,必定是对我更残酷无情和暴力血腥的抹黑和报复行动。 我对此早已做好心理准备,将会平静地面对他们的各种血腥手段, 因为他们的任何进一步抹黑与报复行动都不过是我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素材而已。
但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一切反动派都是一戳就破的纸老虎。 昆明司法黑帮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巨量民脂民膏为了彻底抹黑我而挖空心思为我精心编织天罗地网的 所谓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丰功伟业”,不过是他们自己“作茧自缚”式的 行为表演艺术; 他们捕风捉影为我罗织收集的厚厚几本不敢见人、也见不得人的所谓“犯罪铁证”, 仍然完整无缺的在Twitter等社交网络上存在着并会永远继续存在下去; 这些转贴原本不过是作为一个独立学者的我的艰辛的学术和心灵探索之路的一个小小的记录和见证而已, 现在却反而成为这伙执法者自己永远无法抹去的永恒的耻辱和“犯罪铁证”; 他们费尽心机、绞尽脑汁为我写下的那些狗屁不通的 【起诉书】, 【判决书】和 【裁定书】 刚好正是他们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呈堂供词”。 我本人作为科学工作者,坚信客观世界受因果律支配,“因果循环,报应不爽”虽为佛教信仰,但也是我心中的基本信条; 作为一个对中国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具有坚定信念的新一代中国公民,我相信中国社会必将进入“法治”正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必将是历史的必然!
本文只是本人终身追责过程中吹响的 第一声号角 而已。 在我以后的风烛残年里,我将会对该 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 的 血淋淋的犯罪行为 进行更深入细致地描述和揭露。 需要指出,我并非专业法律工作者,我所有的描述都仅仅只是以一个学者的观察视角给出的 个人观点, 加之我目前尚处于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监狱环境,所有的转发贴年代已久具体内容我早已忘记而司法黑帮也故弄玄虚, 语焉不详且从不具体明确地进行讨论,所以文中缺点疏漏甚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希望有关部门予以理解原谅。
最后诚挚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 查清事实,对本案给出 客观公平公正 的处理!
此致
敬礼!
【致未来读者序】: Qwen - Copilot - DeepSeek 【代作者序】: DeepSeek- Gemini - Q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