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虚假信息”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指出,昆明公检法系统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判刑入狱, 主要依据是将陈京元博士社交账号中多年零星转发的各类贴文整体打包后,经过单方面的主观的“梳理”并“认定”为“虚假信息/谣言”, 并据此认定其符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客观构成要件。

警方认定为所谓“谣言”主要是如下几个类别的网络贴文: (1) 第一类转贴是艺术类作品; (2) 第二类转贴涉及个人主观情感或思绪的表达; (3) 第三类转贴为理论和评论性文章; (4) 第四类转贴是历史与事实描述类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