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分析和评论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指出,昆明公检法系统以”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将其判刑入狱,所依据的”犯罪证据”之一是其曾经转发过的各类学术理论思想、 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描述、总结、分析或评论性质的理论文章。

陈京元强调,作为一名跨学科研究的学者,了解、跟踪、学习和评估各领域不同观点及其争论是其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过程, 因此他对此类贴文感兴趣,经常关注、转发或评论。他明确指出,这些贴文并非其原创,仅为转发以便日后研究分析, 且其Twitter账户粉丝数和转发量均不足100,多数贴文转发量为0。

陈京元认为,昆明警方将其行为定性为”传播谣言”和”寻衅滋事”缺乏依据,甚至将其Google/YouTube账户中仅观看 (未转发或评论)的视频记录也作为”犯罪铁证”,这表明警方将单纯关注此类话题视为犯罪。

陈京元进一步指出,关注、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且这些贴文虽可能存在偏见,但也包含真知灼见,值得研究。 他批评警方将学术内容一概定性为”谣言”的逻辑,认为这不仅违背法律,也否定人类文明的理性基础, 因为包括现代科学理论(如相对论和量子理论)在内的人类知识体系都存在缺陷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