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关于“自干五”的党刊评论文章


引言

陈京元博士因转发Twitter账号【LT 視界】于2020年6月8日发布的【这一推文】,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推文内容涉及中共党媒对”自干五”(自带干粮的五毛)的正面评价,称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践行者”,并讽刺性地预测党媒可能进一步将”五毛”称为”宣传队和义勇军”。昆明公检法系统(以下简称”昆明当局”)将此转发行为作为陈京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证据之一。本文将分析昆明当局将该推文转发作为犯罪证据的法理依据,重点探讨相关法律框架、罪名构成要件及其适用中的问题。

昆明司法机关对陈京元博士转发@ltshijie 2020年6月8日推文的定罪分析及整体法律评估

以下分析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罪刑法定、证据裁判、主客观相统一等原则,结合该推文实际内容(已通过X平台公开数据核实)和本案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进行专业评估。

一、该推文内容还原与性质认定:是否属于“谣言”或“虚假信息”?

推文原文(2020年6月8日,@ltshijie):

“中共黨媒:「自干五」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踐行者;坐等,中共黨媒下一篇:「五毛」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隊和義勇軍。”

附带媒体:1张图片(中共党媒相关报道截图或配图)。

内容本质

  • 这是一条典型的讽刺性政治评论。作者对中共党媒将“自干五”(自带干粮的五毛,即无偿为中共宣传的网络评论员)正面评价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践行者”进行嘲讽,并预言党媒下一步可能将有偿“五毛”称为“宣传队和义勇军”。它属于意见表达和政治讽刺,不包含任何可证伪的具体事实陈述。

是否“谣言”或“虚假信息”

  • 《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虚假信息”指客观可证伪的事实陈述(捏造或严重歪曲的具体事实)。本推文是纯观点性、讽刺性评论,不具备“真假”判断标准。

  • “自干五”“五毛”是网络政治术语,党媒的相关报道为公开事实;作者的评论属于主观讽刺,不构成事实捏造。

  • 昆明司法机关将其定性为“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或文章”“内容经梳理属于虚假信息”,属于典型的法律概念混淆——将政治讽刺错误等同于客观事实捏造。

结论:该推文不能归入“谣言”或“虚假信息”。司法机关的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二、陈京元博士转发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传播过程与效果分析

  • 时间:2020年6月8日。

  • 行为:陈京元作为普通用户“一键转发”(非原创、无评论、无加V大号放大),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总转发量不超过百次。

  • 实际效果:原推文互动有限(点赞431、转发112、回复66)。陈京元转发后,在其低影响力账号上未产生任何可观测的二次传播或现实社会影响

  • 陈京元刑满后实证观察(《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补记):所有被指控帖文(包括此条)至今仍完整存在于网络,却“无人关注、无转发、无讨论、更未引发任何社会反响”。

法律评估

  • 《两高网络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有客观、可量化、现实性的危害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其他严重后果),且需证明直接因果关系

  • 陈京元的转发属于边缘节点微弱扰动,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引发线下事件、舆情风暴或社会秩序破坏。

  • 昆明司法机关未提供任何转发量统计、舆情报告、现实后果证据,仅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论性表述带过,完全虚置该要件

结论:陈博士的转发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三、昆明司法部门对陈京元博士的指控与判决专业法律评估

1. 实体法层面:三大构成要件全部不成立

  • 客观行为要件(“散布虚假信息”):推文系政治讽刺评论,不属于“虚假信息”;转发系普通用户“一键转发”,不构成“起哄闹事”。司法机关打包定性概念混淆+证据缺失

  • 主观要件(“明知”):司法文书唯一依据是“高学历”“应辨别是非”,属于客观归罪,违反《刑法》第14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刑诉法》第55条证据裁判原则。

  • 客观危害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任何证据支撑,属于要件虚置,违反结果犯证明规则。

2. 程序法层面:多处严重违法

  • 起诉书事实抽象、证据目录形式化;

  • 一审不公开审理无合法理由、裁判理由极度简略;

  • 二审书面审理违反《刑诉法》第234条“应当开庭”规定;

  • 整体违反《刑诉法》第176条(起诉标准)、第195条(独立审查)。

3. 整体结论 昆明司法部门将一条政治讽刺评论推文及其普通用户转发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实体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程序上存在系统性违法证据上完全不足。判决属于典型的“口袋罪”扩大适用,将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政治评论刑事化,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和证据裁判原则。

该案是司法实践中将网络政治讽刺刑事化的标志性错案。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被告人有权依据《刑诉法》第253条申请再审改判,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本评估纯属基于公开法律文书、推文实际内容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学术性、专业性意见,仅供参考。